登記編號:云府登333號
第三號
現公布《臨滄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一日
臨滄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臨滄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滄市建設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區)建設局負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物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市轄區內新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建設局申請資質證書,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非本市物業管理企業進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應當事先持資質證書到市建設局備案,辦理相關資質登記備案手續。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承攬物業管理業務。
第四條 自本辦法公布施行后,凡臨滄市轄區內新建的住宅區應當實施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原有住宅區逐步推行物業管理。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五條 住宅區業主入住率達到50%以上,由住宅區建設單位牽頭,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總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或住房在60戶以下的住宅區,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可不成立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業主大會的成立情況;
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業主公約》;
4、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當立即承接物業。業主委員會成立滿一個月以后,無故拒不接收物業、招聘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解散,并按規定程序擇時重新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業主委員會從建設單位承接的物業管理用房和可經營的物業,應當全部委托給受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經營和管理。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九條 2006年1月以后啟動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期物業管理方案》主要包括《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臨時公約》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意見。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住宅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并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區規劃總建筑面積小于2萬平方米的,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將《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的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費用標準及收取方式作為房屋銷售合同內容,并向購房人明示《業主臨時公約》。購房人在簽訂房屋銷售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臨時公約》到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第十二條 承擔前期物業管理的企業,應當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立即派員進駐現場,其主要職責為:
(一)熟悉場地,掌握開發地塊的管網、線路布置及設施設備功能情況;
(二)結合物業管理特點,對設計方案提出修正建議;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物業進行竣工驗收;
(四)為業主、物業使用人辦理入住手續,對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裝飾裝修進行管理;
(五)對小區的工程技術、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等相關檔案資料進行管理。
第四章 物業管理用房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無償提供給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移交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用房建設費用可以計入建設成本,屬全體業主共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和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用房按住宅區房屋總建筑面積1—4‰標準配置。但最低不能低于60平方米。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獨立成套,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產權登記時,應提交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相關資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核發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五章 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依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臨滄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根據臨滄市實際,全市8縣(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統一執行一個政府指導價,其標準依據物業管理基本成本構成確定基準價為0.50元/平方米/月,浮動幅度在±20%以內。
涉及項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報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指導價每五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十七條 其他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報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住宅區在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前,可參照政府指導價,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產權面積計算,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計收。除另有約定或征得業主、物業使用人同意外,不得提前預收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入住前的物業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承擔;業主入住后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業主全額承擔。
第十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區,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可依據實際支出,按房屋建筑面積合理分攤。
第二十條 凡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經營所得收益用于補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第六章 專項維修基金
第二十一條 凡臨滄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房、全產權過渡住房、商品房開發項目的住房,購房者應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基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基金)。
專項維修基金不計入房屋銷售收入。
第二十二條 專項維修基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基金入不敷出時,由業主大會研究決定續籌方案。
第二十三條 專項維修基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專項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按規定向購房者收取后,統一交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專項維修基金存入指定銀行、專戶儲存、??顚S?。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的專項維修基金,定期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財政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并入住的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房、全產權過渡房、商品房住宅區、由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按規定補建專項維修基金。
第二十五條 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專項維修基金,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專項維修基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銷售的房屋,不予辦理房屋銷售許可證和房屋權屬登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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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20: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