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宅小區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管理體制,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關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維修、更新,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家建設部、財政部建住房(1998)213號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設立、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維修基金本息屬業主個人所有,按專戶存儲、??顚S?、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四條 麗江市城市規劃與建設委員會(以下_簡稱市規建委)是本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暫行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局是本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維修基金的設立和使用進何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維修基金管理辦公室”開立本轄區維修基金的專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曰常收支、劃轉業務。
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帳。并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按門號立分戶帳。
第六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品住宅應當設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由購房人交納。首期維修基金購房人按照每套商品住宅市場成交價的2% 交納。
購房人首期付款時一并交納維修基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銷售商)代為收取。維修基金收取的數額,應當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注明。
第七條 維修基金可以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也可以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管。具體由業主委員會選擇決定。業主委員會選擇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物業管理公司代管。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存人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商品住宅初始登記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房產登記機構提交銀行收款憑證、編有幢號的小區總平面圖和維修基金收繳分幢分戶清冊。
第八條 商品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監管。
第九條 因買賣、贈與等發生住宅轉讓的,結余的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轉移。
第十條 維修基金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中列明。提交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委員會。同意后,應當書面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單項工程投資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施工單位編制的費用預決算,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委托有資格的單位審查后。憑有關證明文到維修基金管理辦公室辦理資金劃轉手續。
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同樣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進行后。工程費用萬可在維修基 金中列支?!》课荼P奁跐M后,業主委員會仍未成立的,10萬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小區前期搬管理公司憑工程預決算書或以實際發生的費用憑證經區、縣房地產行政部門審查后辦理維修基金劃解續,并向業主公布資金使用情況。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況,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立即通知業主委員會,組織搶修,費用清單、發票原件提交業主委員會審核后,可以在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或者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房屋的惰況,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和業主委員會限期維修;逾期不維修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為維修,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屬于維修基金使用范圍的從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代管維修基金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每三個月與開戶銀行核對維修基金帳目,并將下列情況每年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
(一)維修基金的交納、使用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物業維修、更新的項和和費用以按戶分攤情況
(三)維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關
業主對公布的維修基金帳目情況有異議的,以要求維修基金管理辦公室和物業管理企業提供有關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進行核對
第五章_維修基金列支范圍
第十三條 物業維修、更新費用按照下列規在維修基金中列
(一)單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更新費用由該幢住宅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一幢住宅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每個門號內共用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該門號內的業主按照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住宅共用部位指:包括基礎、內外承重柱、梁、樓板、屋頂、戶外墻面、門廳、樓梯走廊、通道等
(二)物業管理區域和單幢住宅公共設施設的維修。更新費用,由全體業生按照擁有住面積的比例共同承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人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房屋
第十四條 在房屋保修期內屬施工質量問題需維修改新的,不得使用維修基金,費用由房地產開
發企業落實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一幢或者一個門號的維修基金余不足首期維修基金30%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向該幢或者該門號住宅的業生再次籌集維修基集工作由業主委員會實
第十六條 再次籌集維修基金標準由業
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再次籌集后的維修基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期維修基金。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代管維修基金的本辦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弄虛作假、侵占挪用維修基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可以向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申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辦法和《物業管理條例》,侵占、挪用維修基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擅自將維修基金委托本辦法規定以外單位代管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申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成員在維修基金使用審批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將不能在維修基金中列支的內容、項目,同意物業管理企業在維修基金中列支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以依法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結合《物業管理條例》執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前沒有設立維修基的商品住宅小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業主員會配合共同收取設立本小區維修基金。
第二十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房地發企業向個人出售的非住宅商品房,同樣按照本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居民住宅小區由居民小組牽頭
可參照本辦法試點性地開展工作、逐步探索社會化、市場化管理路子。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麗江市城市規劃與建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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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20: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