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建房[2006]169號)
各物業管理企業:
近期有多家新聞媒體就有關“前期物業管理的裝修進場費”、“壟斷搬運隊”的報道引起了各方關注。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行業的管理,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物業服務及裝修管理的有關規定,促進前期物業管理小區和諧氛圍的形成,針對新入伙住宅小區的裝修與搬運問題,特要求各物業管理企業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裝修和搬運工作的管理,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其房屋裝修過程中,對裝修公司(隊伍)、材料搬運隊伍和裝修材料(特別是土、沙、石、水泥等)的選擇應實行自愿原則,各物業管理企業(含物業管理處)不得強制指定。在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選擇的裝修公司(隊伍)辦理好相關裝修手續后,各物業管理處應允許相關工作人員持證自由的進出,不得故意刁難和阻撓。物業管理企業(含物業管理處)不得借物業服務之名,實施強買強賣之實。
二、各物業管理處應根據《業主公約》和《管理公約》的規定做好各物業管理區域內裝修工作的監管,以簡化手續、方便業主的原則,為業主(及使用人)的房屋裝修工作提供便捷、優質的管理和服務。保障業主在裝修過程中的自主權,及時清理在小區內駐點的野蠻裝修隊伍和搬運隊伍,切實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前期物業管理的身份向裝修企業或搬運等其他單位私自收取“進場費”、“駐點費”等應屬全體業主所有的公共收益的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有上述行為的將按建設部令第125號第十一條第七款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四、自本通知發布后,各物業管理企業要組織對各自的物業管理處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糾,并做好整改善后工作,及時將嚴重損害業主利益的裝修和搬運隊伍清理出物業管理小區,還前期物業服務小區一個文明、和諧、有序的生活環境。
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城建 物業管理 裝修 搬運 通知
抄送:各區建設局、各區綜合執法局、市物協。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2006年10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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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0 1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