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詠芝/《信息時報》/20080916
廣州市水務局近日對市政協委員王志雄《建議進一步加強雨水綜合利用》的提案作出答復,透露擬立法規定,今后市政建設、住宅小區等規劃必須考慮雨水收集設施,否則不予立項審批。
認識誤區:廣州“大把水”
王志雄委員介紹,廣州近期才結合亞運城的建設制定《廣州新城規劃控制區水系規劃》,提出“開展雨水資源化利用和開展中水回用”的目標。而此前,城市建設過度,已經毀了許多自然的集雨設施(水塘、河涌等);相當多的企事業單位,只管花錢用水,很少考慮修建集雨設施,進行循環利用;廣大市民認為廣州“大把水”,沒有必要利用雨水;還有些人以為現在的雨水80%都是酸雨,把之當作“廢水”;還有就是視為“災害”,防洪排澇,使得大部分雨水“付諸東流”。這是一個明顯的誤區和浪費。
委員建議:開征“雨水排放費”
王志雄建議,應早日出臺《關于加強雨水管理和利用的暫行規定》或(《雨水利用條例》),對雨水利用給予法律支持。明確規定在新建或改建小區之前,無論是工業、商業還是居民小區,均要設計雨水利用設施,若無雨水利用措施,政府將征收雨水排放設施費和雨水排放費,確保開發商在規劃、建設或改造小區時,將雨水利用作為重要內容進行考慮,尤其在進行大面積商住區建設時,更是結合商住區水資源實際,因地制宜,將雨水利用作為提升商住區品位的組成部分。
另外,對于近年修建的住宅小區(特別是“名盤”),可大力推廣亞運城居住小區的雨水利用理念,從屋頂、周圍街道、停車場和通道收集的雨水,然后通過獨立的雨水管道進入地下貯水池,也可在屋頂修建蓄水池,截留雨水經過過濾后,廣泛用于沖刷廁所、洗滌衣服、澆灌花園草地、部分工業用水、空調冷卻用水、清潔道路等用途。
部門答復:立法規定雨水利用
“城市雨水利用符合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目標,也是解決珠三角地區水質性水源缺乏問題的輔助性手段。”市水務局作出答復表示,目前正推進相關立法工作。其中,擬在雨水利用的法規中規定,將來在市政設計、住宅設計,廣場、公園、道路、小區等規劃時必須考慮保持地面透水性和雨水的收集利用設施,盡可能形成廣泛的雨水存蓄系統。如果沒有執行以上規定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將不予立項、審批、驗收。
答復還透露,為解決如何利用酸性雨水的問題,市節水辦去年開展了“流花湖公園雨水收集工程”試點的前期工作,現正著手招標。
閱讀:
5869
次
2008/9/16 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