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智峰/《青島晚報》/20080805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8月初在山東政府法制門戶網全文發布,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市民在8月16日前均可提出自己的看法。記者從征求意見稿中了解到,即將出臺的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對新房的保修有了更具體的規定,新建物業擬實行質量保修金監管制度。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三的比例,一次性向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部門設立的物業質量保修金賬戶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保修費用的保證。
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賬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幢設立專戶。建設單位在新建物業交付時,應當向業主出示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部門出具的物業質量保修金全額交存證明。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部門核實后,維修費用在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向相關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和建設單位公布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使用情況。
物業質量保修金存儲期滿,建設單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責任的,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部門應將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余額退還建設單位。物業質量保修金存儲期滿前三十日,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部門應將擬退還物業質量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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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用房不得低于60平方米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還就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筑面積不低于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并不低于六十平方米;(二)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應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筑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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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6 8: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