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斯/《法制晚報》/2010904
今后,小區物業處于“真空”無人管理時,街道可組織啟動應急物業服務,保障業主基本生活秩序。上午記者了解到,應急物業按正常物業收費。
市住建委昨天公布了《北京市物業項目交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即日起至9月13日,社會各界可通過市住建委網站(www.bjjs.gov.cn )提出意見和建議。該辦法將于“十一”前正式發布。
無論是建設單位還是物業服務企業,誰主動提出交接意愿,都須提前3個月告知,并將協商決議告知當地街道。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在60日內與全體業主完成交接,并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如與原物業單位繼續合作的,應當提前30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決定不提供服務,撤出小區,需要提前3個月書面告知業主。
如因業主尚未確定新物業、建設方物業企業單方撤離等原因,導致小區物業突然“真空”的情況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會同相關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提供應急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交接義務、不按規定交接、擅自停止物業服務、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強行接管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可處以最高10萬元處罰。
若交接沖突,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保安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交接糾紛,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等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名詞解釋
物業交接:指建設單位或物業企業與業主之間,對物業共用部分進行查驗交接,移交和承接物管資料。物業項目交接包括建設單位與全體業主之間的交接、物業服務企業與全體業主之間的交接。即新房業主入住前與建設單位的交接,以及入住后更換物業時的交接環節。
應急物業“比”正常物業
服務:只提供基本的生活服務
應急物業服務與正常物業服務不同,只提供維持業主基本生活的物業服務事項,僅限于二次供水、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業委會應當協助收取。
應急物業服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應急服務期間業主應當共同決定下一步的物業管理方式和內容。
費用:業主按正常物業費交納
應急物業服務可專門成立應急物業服務隊、指定或者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等。服務內容、服務收費、服務期限等相關內容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應協助收取。
今天上午,相關物業專家告訴記者,“應急物業是臨時性的,用來維持小區最低限度的運行。不能由政府為個別小區的物業服務買單,所以應急物業不會是免費的。”這意味著業主仍按正常物業費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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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6 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