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世容/《海南特區報》/20100801
《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昨審議通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業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
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稐l例》明確規定物業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收取額外費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否則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
未將物業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報備的將受罰
《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未將生效物業服務合同按時報備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向業主公告的;(二)未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三)未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備有關資料的;(四)未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的。
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決定,或者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決定的,同意作出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公用部位水電費用由業主分攤
《條例》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規定作為第六款,即:“物業管理區域公用部位和共用設施使用水、電費用等,由業主根據實際消費分攤。具體辦法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條例》還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付給業主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物業依法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全額交納;但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時向業主約定贈送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承諾贈送的費用交納。
物業管理區域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應受理
《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進行嚴格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工程車輛、大中型客貨車輛不得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但工程車輛因本物業管理區域建設、設施設備維修確需停放的除外。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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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2 1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