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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細化物業管理處罰標準 物業管理處罰與改正時長掛鉤





程琛 萬里慶/《信息日報》/20100728


  今后,物管未定期公布電梯等設施運行費用,最高將被處以5000元罰款;物管不按規定進行正常交接,最高將被處以10萬元罰款。27日,記者從南昌市政府法制辦獲悉,該市公布了《南昌市物業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據了解,該《條例》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

  未明示管理規約及時改正不處罰

  【原規定】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未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臨時管理規約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經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接受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原物業拒不交接最高罰10萬

  【原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等理由拒不交接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經責令在限定期內改正的,不予處罰;經責令后逾期10日內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后逾期15日內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后逾期20日內改正的,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后逾期25日內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后逾期25日以上不改正的,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公布設施運行費用最低罰1000元

  【原規定】對未納入物業服務費的電梯、轉供電和二次供水等設施運行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未定期公布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經責令在限定期內改正的,不予處罰;經責令后逾期10日內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經責令后逾期15日內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經責令后逾期20日內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經責令后逾期20日以上不改正的,處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閱讀: 6254 次     2010/7/28 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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