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房字〔2010〕53號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南昌市物業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開發區、新區)房管局(辦)、局有關處室:
《南昌市物業管理條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為規范物業行業管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南昌市物業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南昌市物業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未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臨時管理規約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
1、經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2、經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經責令改正拒不接受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4、建設單位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每發現一次處一萬元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出租或者轉借物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
1、經責令在限定期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經責令后逾期10日內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3、經責令后逾期15日內改正的,處六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罰款;
4、經責令后逾期20日內改正的,處七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5、經責令后逾期25日內改正的,處八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款;
6、經責令后逾期25日以上不改正的,處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7、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每發現一次處一千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等理由拒不交接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
1、經責令在限定期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經責令后逾期10日內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3、經責令后逾期15日內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4、經責令后逾期20日內改正的,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5、經責令后逾期25日內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
6、經責令后逾期25日以上不改正的,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未納入物業服務費的電梯、轉供電和二次供水等設施運行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未定期公布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
1、經責令在限定期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經責令后逾期10日內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經責令后逾期15日內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4、經責令后逾期20日內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
5、經責令后逾期20日以上不改正的,處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6、物業服務企業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每發現一次處五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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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8 9: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