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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物業管理辦法征集意見中





沈明晶/《襄樊晚報》/20091228


  自本報刊登了市房管局面向社會,公開就《襄樊市物業管理辦法(討論稿)》(以下簡稱《辦法》)征集意見的稿件后,在讀者中引起了強烈反響,不少業主、物業管理人員、律師、開發商等紛紛為物業管理辦法建言獻策。

  記者昨日從房管部門了解到,目前《辦法》仍在征集意見中,市民還可參與討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8個規范性文件也正在制定中,將與《辦法》配套。

  焦點一:

  物業公司該不該“插手”水電氣?

  《辦法》擬規定:相關職能部門和專營單位(水、電、氣等)應盡快出臺措施,直接對業主實行終端收費;今后新建小區在開發建設環節中直接規劃為終端收費;老舊小區也應在水、電改造后實行終端收費。“都實行終端收費了,居民要是不交物業費咋辦?”一物業公司負責人對此表示了擔憂,物業代為收取小區的水電氣費,雖然不會加價,但卻是一種“權力”,必要時可懲戒不交物業費的業主。

  記者調查發現,對拒絕交納物業費的居民停水、斷電,已成為為很多小區收取物業費的“法寶”,物業公司也樂意在物業合同中約定代為收費。

  市房管部門負責人表示,實行終端收費后,開發建設單位要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移交專業經營單位。屆時,一戶一表,額外的損耗由相關部門承擔,水管或電網出現損壞,由相關部門負責維護。

  焦點二:

  開發商該不該交質保金?

  《辦法》擬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小區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部門設立的賬戶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房屋保修費用的保證。“交了房子維修金,為什么還要交物業質保金呢?”對于該規定,市區很多開發商提出異議,甚至反對,認為這是在變相增加企業的負擔。

  對此,市房管局物業科科長李紅奇稱,2008年9月,市房管局依照相關規定,調整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標準,商品住宅的繳存標準由雙向征收(開發商和業主)改為業主單向收取,開發商不再繳維修資金。其次,很多開發企業大都會扣留施工企業的一部分資金作為質量保修金,以防止后期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兩者可以相互抵消”?!掇k法》還計劃規定:對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維修費用可在物業質量保修金中扣除,物業質量保修期限(與物業法定保修期限一致)屆滿后,質保金也會退還建設單位。“交質保金,就是防止開發商把房子賣出去后,自己跑了。”李紅奇說,讓開發商交質保金目前已成為很多城市通行的做法,我市已將交付比例降低了1%。

  焦點三:

  小區新辟停車位屬于誰?

  《辦法》擬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占有費,其標準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商定或以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合同約定為準。

  車位的收益,可由物業公司代為收取,但屬于業主共有,必須應用于小區道路的養護和改善共用設施,同時費用收取和使用情況要在小區內向業主公示。

  記者調查發現,市區有很多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將原來的公共區域擅自劃出來做停車場,并由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

  如果物業公司利用轄區內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設置車位,根據新規,車位設置、管理、收費等事項應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且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針對《辦法》擬規定的以上條款,您若有什么意見、建議可致電房管局(電話:3212327);也可用書面的形式反映,通聯地址為:樊城區新華路市房管局大樓14樓物業科,電子郵箱:3969152@126.com。


閱讀: 6339 次     2009/12/29 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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