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日報》/20091217
長期以來,物業服務收費問題一直困擾著池州市眾多業主,同時也是造成物業服務糾紛的原因之一。如何更為有效地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增加其可操作性和透明度?近日,市物價局、市房管局出臺了《池州市主城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明確規定主城區物業收費的管理與監督工作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首次將高層住宅和別墅納入指導價管理范疇。新《辦法》將于明年元月1日起正式實施。
記者了解到,與以往舊的物業管理收費規定相比,新《辦法》有四個明顯特點:一是在計費面積方面,物業費用按房地產權證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收取,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銷售合同中的約定面積或房產測繪部門實測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不得收取物業綜合服務費。二是在裝修管理方面,業主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裝飾裝修單位或裝飾裝修人應在裝飾裝修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裝飾裝修管理費和保證金。三是物業利用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應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且所得收益的30%需用于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70%應納入專項維修資金,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四是降低了經適房、拆遷安置房、空置房等物業收費標準。普通住宅小區內住宅以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農轉居公寓為主的,其前期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二級基準收費標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辦理入住手續后,連續六個月或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后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水、電、氣均未使用),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標準交納50%的物業綜合服務費;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未能到位的,物業綜合服務費應當低于規定或約定標準的15%-30%執行,具體比例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差額部分由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合同約定。
新《辦法》出臺后,池州市下一步還將結合物業服務成本狀況和周邊地區水平適當調整相關收費標準,新標準將更多地體現優質優價原則。而對于新《辦法》實施前,已成立業主大會且物業服務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區,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仍可繼續執行,待合同到期后,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則應按照新《辦法》規定,協商確定新的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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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8 1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