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新聞網/20091208
昨日,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公安部公布的《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在冬季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 防安全工作。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都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學生寢室不得使用諸如燒水棒、電烤爐等大功率電器。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需組織消防演練,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如發生較大以上火災應報教育部,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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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8 15: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