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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開放式小區道路泊車擬收費





劉霞/《云南信息報》/20091126


    為規范管理開放式小區機動車泊位,保證小區內道路暢通,進一步改造開放式小區內環境質量,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房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交通局、市發改委、市政府法制辦,擬定了《昆明市關于加強開放式小區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有償停放服務管理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擅自施劃泊位將被處罰

    開放式小區的道路雖未進行移交,但社會人員和車輛均可自由出入,其功能已顯現出社會化、公共化、市政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在不干涉小區私權,保證小區道路通暢的基礎上,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對開放式小區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實行有償停放。

    有償停放的經營管理單位除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外,還應當獲得業主大會的授權,小區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需經80%以上小區業主認可,并經房管部門認可,出具確認其經營管理資格的意見。

    經營管理單位要根據小區內實際情況,擬定小區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的施劃方案,并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備案。公安交警、城管、交通部門對未經驗收,擅自施劃停車泊位的,按相關規定對經營管理單位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經營管理單位在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后,應制止小區內業主或社會車輛在未施劃道路上亂停亂放。四種情況不得施劃泊位

    有以下情形的道路不得施劃停車泊位:一、小區道路紅線寬度少于6米的;二、距小區道路路口兩側30米范圍內;三、規劃確定的消防通道;四、小區道路紅線寬度少于9米的,不得雙向施劃停車泊位。

    此《意見》從即日起一周之內進行公示,若無異議即開始實施。經營單位在施劃工作完成后,交警、城管、交通部門將共同對其施劃的停車泊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于10日內進行整改,并再次接受驗收。目前已施劃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單位應在2010年2日28日前向交警部門申請備案和驗收,各有關部門應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驗收和整改工作。

    市民若有意見,請于一周之內通過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方式,反映到昆明市城市管理局道貌處。地址:昆明市人民東路10號(郵編:650051);聯系人:劉詠梅;電話:3105455;傳真:3190204;郵箱:lym030223@126.com


閱讀: 8254 次     2009/11/27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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