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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管賣裝修“口子”最高罰20萬 住戶維權有依據





張照華/《成都晚報》/20091127


    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出臺指導意見 在全國首次界定物管賣裝修“口子”的情形

    走進新建小區內,這樣的場景屢見不鮮:賣裝修材料的攤位一個接一個;大大小小的裝修公司也披掛上陣,有的甚至是物管“指定”裝修公司;更有甚者,小區物管不準業主在外面購買裝修材料進大門……小區物管和材料供應商、裝修公司這樣“剪不斷、理還亂”的“勾搭”將被一刀剪斷。這把“剪刀”就是市物業管理協會昨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區劃內房屋裝飾裝修中物業服務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悉,《意見》在全國物管行業中首次明確界定了物管企業賣裝修“口子”行為,為市民提供了維權依據。物管賣裝修“口子”,要挨起了!

    4種違規行為 市民可以舉報

    “對房屋裝飾裝修中出現物管賣裝修‘口子’等違規行為,市民可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兑庖姟穼Ψ课菅b飾裝修中出現的四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作出了明確規定:

    1、對承租建筑區劃內的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材料經營或廢舊物料收集、銷售的,可向所在地區(市)縣工商、房產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2、對建筑區劃外占用城市道路經營裝飾裝修材料或廢舊物料收集、銷售的,可向所在地區(市)縣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3、對違規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口子’費”、“出入證工本費”、“電梯使用費”、“樓道維護費”、“水電周轉金”等費用的,裝修人有權拒交,并可向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4、對物業管理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

    7種裝修行為 物管應勸阻

    除了對物管賣裝修“口子”的行為進行約束,《意見》還對物管在業主裝修房屋時應盡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發現裝修人有下列行為,物管應當立即勸阻、制止:

    1、未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拆改、損傷房屋墻、梁、板、柱、基礎及圍護結構,超過原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使用荷載。

    2、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住宅房屋設計用途,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3、未經供暖、燃氣管理單位批準,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

    4、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未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做閉水試驗;或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5、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6、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7、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對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應當及時報告物業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而對裝修人違反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要追究違約責任。


閱讀: 8409 次     2009/11/27 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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