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公元新聞

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區劃內房屋裝飾裝修中物業服務行為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區劃內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物業服務行為,切實依法維護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房屋裝飾裝修中物業服務行為,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物業服務企業“賣裝修口子”的認定情形。

物業服務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賣裝修口子”:

(一)未經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共同決定,擅自利用建筑區劃內依法屬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有的通道、樓梯等部位和綠地、其他場地、道路等設施,進行或出租給他人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材料(包括河沙、水泥等建材和五金配件等輔料,下同)的擺攤、設點,房屋裝飾裝修營利宣傳和廣告品散發等;

(二)在裝飾裝修管理服務過程中,向業主、使用人強行或變相指定裝飾裝修企業、裝修材料、搬運隊伍,在施工人員和物料憑證進出時,故意刁難和阻擾;

不能認定物業服務企業“賣裝修口子”的情形:

(一)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未經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共同決定,擅自利用建筑區劃內依法屬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有的通道、樓梯等部位和綠地、其他場地、道路等設施,進行或出租給他人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材料的擺攤、設點,房屋裝飾裝修營利宣傳和廣告品散發等;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建筑區劃外的道路和場地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材料的擺攤、設點,房屋裝飾裝修營利宣傳和廣告品散發等;

(三)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或管理規約、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裝飾裝修材料入場進行勸阻;

(四)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使用人利用建筑區劃內的非住宅房屋或臨街鋪面,進行或出租給他人進行裝飾裝修材料經營,廢舊物料收集、銷售等。

二、關于物業服務企業在裝飾裝修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

(一)物業服務企業在與業主、使用人或著裝飾裝修企業(以下簡稱裝修人)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時,應當明確規定裝飾裝修工作時間,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節能環保、防塵降噪等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有下列行為,應當立即勸阻、制止:

1、未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拆改、損傷房屋墻、梁、板、柱、基礎及圍護結構,超過原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使用荷載;

2、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住宅房屋設計用途,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3、未經供暖、燃氣管理單位批準,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

4、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未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做閉水試驗;或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5、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6、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7、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對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應當及時報告物業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違反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現場監督檢查的情況記錄存檔,在裝修人依法辦理好相關裝修手續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相關施工人員和物料憑證進出的登記工作。

(四)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用的,應當執行成都市物價局、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成價費〔2007268號)的規定,并應當在建筑區劃內的顯著位置公布(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行業服務規范、裝修申報和維修、投訴等的辦事程序,服務項目及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五)對建筑區劃外影響建筑區劃內公共秩序和業主正常生活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履行勸阻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義務。

三、關于房屋裝飾裝修活動中違規行為的舉報。

對房屋裝飾裝修中出現“賣口子”等違法違規行為,包括裝修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投訴:

(一)對承租建筑區劃內的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材料經營或廢舊物料收集、銷售的,可向所在地區(市)縣工商、房產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二)對建筑區劃外占用城市道路經營裝飾裝修材料或廢舊物料收集、銷售的,可向所在地區(市)縣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三)對違規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口子費”、“出入證工本費”、“電梯使用費”、“樓道維護費”、“水電周轉金”等費用的,裝修人有權拒交,并可向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四)對物業管理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

 

 

 

 

                     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


關鍵字查詢:四川 成都

閱讀: 13063 次     2009/11/27 9:06:00



近期熱門新聞
午夜一级毛片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