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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物業管理條例將修訂 物業亂建最高罰20萬





郝蕾/《華商報》/20091028


  實施10年的《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將作出修訂,關于政府介入小區業委會等問題在法規中作了規定。

  會上,《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提交審議,《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在符合設立業主大會的條件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辦或鄉鎮政府。業主也可在建設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條件下,書面告知上述部門。

  街辦或鄉鎮政府在接到書面告知30日內應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籌備組由5至9人組成,其中要有1名街辦或鄉鎮政府工作人員,此外還要有1名建設單位代表?!缎拚覆莅浮芬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有權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制造噪音、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不管是物業公司還是其他單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或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或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將最高處以20萬罰款。原來的物業管理條例并沒有作出如此詳細的規定。


閱讀: 6119 次     2009/10/29 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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