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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住宅維修資金三分之二業主同意才能花





姜巖/《南方日報》/20091026


    從今年6月10日起,東莞正式實行購房者辦房產證要先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目前繳存工作已開展近3個多月,業主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到底該用于哪方面維修呢?又該如何支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呢?近日東莞房管局出臺了具體的規定。

    哪些項目可啟用維修資金?

    根據近日東莞市房管局下發關于征求《關于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支取方法,規定維修資金僅供保修期滿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使用,其中保修期內維修等四項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支出。

    到底哪些維修項目可以啟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呢?《通知》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這包括保修期內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二是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三是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四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據介紹,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除上述范圍以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可以挪作其他用途。如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等都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未按規定維修的用由當事人承擔

    據悉,此次《通知》對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序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維修部分必須要占相關建筑的三分之二且相關人數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后方可申報使用。

    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序首先要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將《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告知相關業主,并在小區公示(一般5至7天),維修部分要占相關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報當地房管所審核,發出《準予使用維修資金通知書》,并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通知書》,專戶管理銀行方可將涉及的專項維修資金直接劃轉到。

    如維修決算費用超過預算金額(含內定范圍)需要重新征得相關建筑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關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如業主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賬戶資金不足部分,由維修項目申請人直接向相關業主籌集。

    另外,除了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凡未按規定履行申請程序而先行維修的,維修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閱讀: 5886 次     2009/10/28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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