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我們在此無需評價關小姐是否報了假案,只是就事論理,即關家是否使用了水電、占用了車庫、享受了服務,如果“是”,那么享受了權利就要履行義務,關小姐以管理不善和保安失職為由拒付甚至要求免收這些費用,顯然是站不住腳的。該小區由于種種客觀原因,供電局仍無法實現電費抄表到戶,因此電費是每月統一從物業公司帳戶上劃撥。關小姐不交電費,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的規定;另外物業公司從一開始就實行了二次供水,關小姐不交水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鈉水費”的規定;不交停車場費,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規定;關小姐在1999年3月入伙時既簽訂了入住合同,又簽訂了《業主公約》,而且與物業公司辦理租賃車庫協議。顯然,關小姐拒付停車場費和物業管理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第八十八條“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規定;同時違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和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第三百九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和第四百零五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等有關法律規定。
關小姐以家中丟失現金認定物業公司管理不善,保安失職而拒付包括員工工資在內的管理服務費,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關于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的規定,損害了管理人員、綠化工、清潔工、水電工、維修工、保安員等全體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建設部第3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住宅小區內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小區管理辦法,按規定交納管理費用,不得妨礙、阻撓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并有權參與和監督住宅小區的管理。”關小姐不依法交費,嚴重損害了物業公司的經濟利益和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依據第33號令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對關小姐這種不照章交納各種費用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交納,并可要求其支付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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