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批轉市公安局、市建委《關于加強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上海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建委擬定的《關于加強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關于加強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
(市公安局、市建委 2009年4月)
為規范和加強全市居民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全市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增強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能力,保護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建設部、公安部〔1996〕第49號令)、國家強制性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建設部、國家質監局聯合發布)、《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通用技術要求》(GB/T21741-2008)、《南京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南京市人民政府第177號令)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基層科技防范建設、管理和應用工作的意見》(寧綜治辦字〔2007〕第9號)的有關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設置要求
根據社會治安形勢以及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建設投資、系統規模、系統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依據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要求進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設計和建設,設計、安裝和使用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護圍墻(圍欄)、防盜門(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進戶防盜安全門)、周界電子防護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家庭報警系統、電子巡更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防范設施及治安值班室。各子系統及監控中心設計、建設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通用技術要求》(GB/T21741-2008)及國家、行業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具體設置要求為:
周界安全防護:沿小區周界應設置實體防護設施(圍欄、圍墻等)或周界電子防護系統;實體防護設施沿小區周界封閉設置,高度不應低于1.8 m。圍欄的豎桿間距不應大于15cm。圍欄1m以下不應有橫撐;周界電子防護系統沿小區周界封閉設置(小區出入口除外),應能在監控中心通過電子地圖或模擬地形圖準確顯示周界報警的具體位置,應有聲、光指示,應具備防拆和斷路報警功能;有條件的可在周界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小區出入口安全防護:小區出入口應設置安全防護門,設置治安值班室;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安裝定向定焦攝像機,全面、清晰監看和攝錄進出人員(體貌)面部特征及車輛牌照、顏色等特征,晚間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監控圖像有效;有條件的可安裝出入口控制系統或電動起落護欄,并具有斷電開啟功能。
家庭安全防護:應優先配置聯網型訪客(可視)對講系統,實現住宅小區出入口、樓棟口和監控中心、住戶之間雙向通話;根據安全管理要求,當電控門開啟超過設定時間(不超過120S),應向監控中心報警??梢晫χv系統圖像應清晰,至少能分辨訪客的面部特征。單元門應安裝電控防盜門和訪客對講(可視或非可視)系統,并配置不間斷電源裝置。訪客對講系統主機安裝在單元防護門上或墻體主機預埋盒內,應具有與分機對講的功能。分機設置在住戶室內,應具有門控功能,宜具有報警輸出接口。訪客對講系統應與消防系統互聯,當發生火警時,(單元門口的)防盜門鎖應能自動打開;住戶進戶門應安裝符合標準要求的防盜安全門;住宅一層、連通商鋪頂層住宅、別墅宜安裝內置式防護窗或高強度防護玻璃窗,設分戶防盜安全門,也可根據用戶需要安裝入侵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器應與監控中心聯網。
其他部位安全防護:小區重要部位和區域、主要通道、電梯、重要公共場所、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停車場(庫)出入口及場(庫)內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有條件的可設置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可在公共區域安裝電子巡查系統。
監控中心設計要求:住宅小區宜獨立設置監控中心,位置應遠離震動源、噪聲源、污染源、電器干擾源和易燃易爆品集中的地方(如住宅小區的鍋爐房、配變電站(室)等),小區監控中心應具有不少于兩種對外有線、無線通信聯絡手段,具備自身防范(如防盜安全門、內置式防護窗、探測器、緊急報警裝置、門禁)和防火等安全措施,同時具備與城市監控報警聯網系統的接入能力與聯網接口;監控中心設在一層時,應設內置式防護窗(或高強度防護玻璃窗)及防盜安全門;監控室內應安裝攝像機;各安防子系統可單獨設置,但由監控中心統一接收、處理來自各子系統的報警信息;應留有與接處警中心聯網的接口;應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發生警情時,能及時向接處警中心報警。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程序與要求
居民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應遵從人防、物防、技防有機結合的原則,在設置物防、技防設施時,應考慮人防的功能和作用。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必須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總體規劃中,統籌規劃,統一設計,同步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在設計方案論證時,市規劃部門會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防范設施的設計進行論證,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在施工設計圖審查時,居民住宅小區安防設施設計審查應與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同時進行;對不符合安全防范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程序、規定的設計,應由開發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單位進行修改達標,對未達標的設計不予批準。居民住宅小區設計施工單位必須設計使用符合安全技術防范要求、標準的產品。
居民住宅小區建設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防范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動。確有修改必要的,應重新組織論證,出具變更設計意見書及相應的圖紙,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居民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所用的產品(包括設備、系統等),已納入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范圍的,應當持有省級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登記批準書。未納入管理范圍的產品,每批需持有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或鑒定證明方可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建設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單位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門申請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門依據《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GA308-2001)的有關要求,對建設項目中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進行驗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門提出意見,驗收通過并符合規定要求方可交付使用,并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否則,當地公安機關不予登記核發門牌。依據《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的要求,總造價在30萬元以上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驗收之前,應通過公安部指定的檢測機構檢測。
居民住宅建設單位未按有關規范、標準、規定設計或擅自改動設計文件中有關安全防范內容的;或使用未經鑒定和鑒定不合格的產品、材料、設施的,公安管理部門可依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責令整改并予以處罰。居民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擅自使用實行生產登記制度,但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登記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或使用銷售實行生產登記制度,但該產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公安管理部門可依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第12號令)責令整改并予以處罰。
三、居民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應用維護管理
居民小區技防設施要加強維修和保養。技防設施由業主或使用人按規定合理使用與保護,不得破壞或挪作他用,并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依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加強對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障其正常運行。委托專業公司維護的,應簽定委托合同,該專業公司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具有一定的技術力量。對破壞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當地公安機關應責令其整改、恢復原狀,并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居民小區技防設施運行維護要建立資金保障機制,要建立安全防范設施運行及維護經費的保障機制。居民小區技防建設時要撥出???,確保資金到位、確保技防建設順利推進。同時,已建居民小區技防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應列入物業管理費;運行、維護收費標準應符合有關規定,并經專業部門審核通過;技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可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閱讀:
18240
次
2009/8/8 2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