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點評: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所設立的活動房雖然未收取任何費用,但設立該活動房的目的是為方便該小區業主健身之用,全體業主均可以到該房間內進行健身活動,因此該活動房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隱含在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中。張先生作為業主交了物業費,物業公司就應該提供安全的服務,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物業公司在健身房內沒有設置管理人員,對進去健身的業主也沒有進行正確指導,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因此才導致張先生受傷,物業公司對張先生的人身損害后果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市法院于近日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張先生醫藥費2778元、誤工費490元?!?/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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