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7年7月3日傍晚,一男子羅某在南昌市民德路某小區保安的眼皮底下進小區乘電梯,堂而皇之地進入業主程倩家中盜走黃金戒指等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17704元。案發后,羅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事后,程倩找到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要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物業公司以“對程倩的特定財產并不承擔保管義務”為由拒絕賠償。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程倩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在起訴狀中,程倩認為物業公司未按約定對小區嚴格管理,對來訪人員登記制度不完善,由于其違約行為,才使她的財產受到侵害,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她直接經濟損失22704元。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物業公司認為,他們在履行服務職責時無任何疏忽,程倩的損失應直接向盜竊者索賠。
“對程倩黃金戒指等特定財產,物業公司并不承擔保管義務。”物業公司認為,程倩與物業公司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其合同中的安全防范義務,并不等同于財產保管義務”。該安全防范義務指的是,對居住小區進行全面的巡視、檢查。因此,程倩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被盜損失是沒有道理的。
在庭審中,物業公司還提到一個客觀情況:“由于該小區為商住兩用,有多個進出口,物業公司不能約束外來人員進出大廈。”物業公司稱,況且物業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定時對整座大廈進行巡查。在履行物業管理職責中無任何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