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6年11月,張先生將自己在古北路一套房屋出租給劉先生使用,約定租金為每月4000元,劉先生支付租房保證金8000元。去年10月的一天凌晨,房屋發生向樓下漏水的意外。當天,張先生和劉先生曾經在小區物業公司辦公室協調,但因為對漏水的部位和責任各執一詞,協調未成。去年11月,樓下的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東張先生修復遭漏水損壞的客廳天花板及地板。
同年12月3日,房客劉先生在租賃合同期滿后搬離了出租房屋。張先生收回房屋后,拒絕退還保證金,他認為劉先生對漏水負有責任,需等到和鄰居的糾紛案審理結束后,一并處理。房客劉先生則認為,房屋漏水是房東的責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先生立即退還保證金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