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20070129)
1月22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從2007年起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省級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表示,新方式主要有三方面不同:一是報批程序上,由現行的城市一年多次申報,國務院多次審批,調整為以?。▍^、市)為單位一年一次性申報,國務院一次性審批。與調整前相比,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增加了省級審核把關的環節,加大了省級政府的責任。對城市政府來說,除一年一次向國務院申報外,涉及具體用地,還需向省級政府申報。
二是報批內容上,簡化了向國務院申報的內容,相應減少了報件,將過去需報國務院審查和城市政府審查把關的部分內容,集中由省級政府負責審核把關。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城市申報用地嚴格審核把關,必要時組織實地踏勘論證,以確保用地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在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后,對城市具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是審查責任上,由于報批內容的變化,權重責更重,省級政府的責任隨之加大,要對城市建設用地負責。在新的城市建設用地報批和實施流程中,省級政府不再是可有可無的“二傳手”,而是一道非常重要的“關口”,具有行政審批成本更低、距離管理對象更近等獨特優勢,既能對城市建設報批用地進行嚴格審查,又能加強實施監管,有利于管住管好城市新增建設用地。
新的審批方式,使國土資源部不再埋身于繁雜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事務,可以將更多的精力用于監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則可以進行近距離監管。 省級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查和監管會更加嚴格。對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用地,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安置途徑不可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補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應和利用等不符合有關規定,以及未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和辦理回復文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后,3個月內未實施征地或實施征地后2年內未供地的,應暫緩受理該城市申報新增建設用地。
閱讀:
7186
次
2007/1/29 1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