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緩解機動車停放供求緊張狀況,促進城市停車場管理服務業的健康發展,鞍山市物價局依據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重新研究制定了《鞍山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一、臨時地上停車場收費標準
(1)凡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廣場、空地等,經有關部門批準所設立的臨時停車場,白天臨時停車收費:摩托車0.50元/輛/小時,小型車1元/輛/小時,中型車2元/輛/小時,大型車3元/輛/小時。臨時停車超過2小時的,每超1小時分別按上述標準加收1倍。
(2)其它停車場:摩托車白天1元/輛次、夜間2元/輛次,小型車白天2元/輛次、夜間3元/輛次,中型車白天4元/輛次、夜間5元/輛次,大型車白天6元/輛次、夜間8元/輛次,重型車輛由經營者與車主協商確定、并報物價部門備案。
二、臨時停放的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
按上述其它停車場標準分別降低0.5元/輛次。停放時間超過2小時的,按其它停車場 標準執行。
三、旅游參觀點停車場收費標準
玉佛苑:小型車5元/輛次,其它車型10元/輛次;
千山風景區:小型車10元/輛次,其它車型20元/輛次。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機動車停放收費標準,由物業企業與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協商議定,報物價部門備案。
五、室內專用停車場以及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配套的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其經營者可以不收費,如確需收費,停車場經營者可自行確定收費標準,但在實施收費之前,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向物價部門備案,否則不許收費。
六、違章肇事機動車停放收費標準
(1)收費標準:摩托車3元/日,小型車5元/日,中型車7元/日,大型車10元/日,其它重型車輛每日不超過5元。
(2)停放時間:肇事車輛嚴格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70號令)執行;違章車輛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9號令)執行。
七、有關問題
(1)時間:白天為七點至二十一點,夜間為二十一點至次日七點。
(2)車型:小車型(載客汽車標記客位15座及以下,載貨汽車標記噸位2噸及以下)、中型車(載客汽車標記客位16至30座,載貨汽車標記噸位2以上至4噸)、大型車(載客汽車標記客位30座以上,載貨汽車標記噸位4噸以上,8噸以下[不含8噸])。
(3)對固定停放等形式的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可由經營者提出申請,另行審定。
(4)機動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經營者應持物價部門的有關手續申領或變更《收費許可證》,實行一場(點)一證,亮證收費,并在停車場進出口醒目位置實行明碼標價,標明停車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和舉報電話。
(5)本收費標準為試行標準,自2007年9月5日起執行,試行一年。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將及時進行調整。
閱讀:
17101
次
2008/12/16 15: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