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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新建住宅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機構: 蘇州市規劃局 文件編號: 蘇規管〔2008〕13號 發布日期: 2008-12-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蘇州市新建住宅區建設水平,規范住宅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合理配置,創建方便、舒適的居住生活環境。根據有關規范和標準,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蘇州市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吳中區(含太湖度假區)、相城區范圍內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僅適用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的居住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區公共服務設施僅限于住宅開發單元的公共服務設施。住宅開發單元指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次出讓、具有明確邊界范圍的新建住宅區。


第二章  分類及管理原則
  第五條  蘇州市新建住宅區公共服務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金融服務、行政管理服務、社會福利、郵政電信以及市政公用八類設施。
  第六條  住宅區公共服務設施按照不同的產權屬性和使用特點分為三類:
 ?。ㄒ唬┕嫘怨卜赵O施:指為所建住宅區提供物業服務、管理等保障的物業配套設施,產權由全體業主共享,內容包括:物業服務用房、市政公用設施(不含停車設施)。其中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用于物業辦公及輔助用房以及用于補貼物業經費的商業用房兩大類。
 ?。ǘ┙洜I性公共服務設施:指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業等服務,產權可由開發建設單位自由處置的公建配套設施,內容包括:商業金融服務設施等。
 ?。ㄈ┱卜招怨卜赵O施:指為居住區以及周邊居民提供政府公共服務,具有政府公共產品屬性,由政府或相關部門運作管理的公共服務設施,內容包括: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居委會等行政管理服務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
 ?。ㄋ模┪幕w育、郵政電信、停車設施按不同的產權屬性分別納入上述三類設施內,除停車設施外其設置內容及設置標準不再單列,在各自允許的標準范圍內自行調配。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的居住用地需設置的公共服務設施一般包括上述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和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兩大類。規劃條件中作特殊要求的,按規劃條件執行。
  第八條  根據規劃,在出讓居住地塊內如需設置政府公共服務性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條件中需載明設置內容和設置標準。
  第九條  規劃管理原則:
       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不得少于規定的下限;
       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不得超出規定的上限;
       政府公共服務性公共服務設施不得少于規定的下限。
     

第三章  設置標準
  第十條  物業服務用房設置標準:
 ?。ㄒ唬┪飿I服務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安排在住宅區中心區域或者住宅區出入口附近。物業商業用房必須設置在一至二層范圍內;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三層。設計單位應在圖紙上標注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并在經濟技術指標中注明面積。
 ?。ǘ┥唐贩孔≌瑓^內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地上建筑(規劃計算容積率部分)總面積的7‰,其中物業辦公及輔助用房為3‰,物業商業用房面積為4‰。如開發建設單位提供超出比例要求的商業用房面積用于物業服務,開發建設單位須提交相關無償提供的承諾意見,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規劃核實中載明。
 ?。ㄈ┒ㄤN房(含中、低收入房)住宅區為多層住宅建筑的,按上述標準執行;為中高層及高層住宅建筑的,其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地上建筑(規劃計算容積率部分)總面積的22‰,其中物業辦公及輔助用房為3‰,物業商業用房面積為19‰;多層、中高層及高層混合定銷房住宅區(含中、低收入房)內物業商業用房按地上建筑(規劃計算容積率部分)面積同比例確定。
 ?。ㄋ模╇娞菥?、管道井、樓梯間、垃圾房(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車庫(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內層高不足二點二米的房屋不得計入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ㄎ澹┪飿I服務用房面積最小不得少于七十平方米。
  第十一條  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標準:配電房、煤氣調壓站、垃圾房等市政設施按相關部門要求確定位置和標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需滿足《蘇州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不得超出300平方米/千人(每戶按3人計)的標準(不含為物業提供的商業用房建筑面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附帶規劃方案公開出讓的居住用地按方案中確定的內容實施。
  第十四條  本規定前出讓的土地,方案已批準的,按批準方案執行;方案尚未批準的,按出讓時規劃條件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蘇州市規劃局、蘇州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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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3893 次     2008/12/16 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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