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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房屋公共維修金管理規定





    一、根據《廈門市價格管理條例》和《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房屋公共維修金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區及其它各類物業業主和使用人、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

三、房屋公共維修金(以下簡稱“維修金”)是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費用的基本金。維修金由房屋的業主或使用人繳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管。

四、市價格主管部門是審批維修金標準的主管部門,維修金的收取標準按政府指導價形式管理,并對維修金等維修費用的收取和使用進行規范管理和監督。

五、維修金指導性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小區類別、樓宇類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簡繁程度制定指導性收費標準,并根據維修成本變化等情況作出調整,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維修金指導性收費標準一般一年調整一次。

六、根據維修金指導性收費標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提出具體繳交標準和繳交辦法,并將協商結果報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或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繳交標準和繳交辦法由物業管理企業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七、物業管理委托人與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第六條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物業業主或使用人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具體收費標準,繳交維修金并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管。

高層樓宇可按月繳交維修金,其它樓宇可按六個月一次性繳交;物業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物業業主或使用人可書面約定維修金繳交方,書面約定須提交其物業管理企業備案。雙方未書面約定維修金繳交方的,由業主繳交。開發商未售出的物業,維修金由開發商按規定繳交。

八、維修金從依法能夠取得正式入住手續的當月開始繳交。開發商未售出的物業從本棟房屋交付使用之月起由開發商按規定繳交。業主發生變更時,維修金不予退還。

九、維修金由物業管理企業設立專用帳號。維修金的所有權為全體業主共有。維修金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十、物業管理企業應按梯號或棟號建立維修金檔案。檔案中須對維修金的建立、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記錄。

十一、物業管理企業應每半年公布一次維修金的收支情況,其中必須對維修金的明細支出項目、金額及余額。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對維修金的管理狀況進行監督。

十二、業主或使用人不繳交維修金的,業主委員會應協助催繳,物業管理企業可使用委托物業管理合同或業主公約中規定的催繳措施,同時可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可按日加收欠繳金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十三、物業管理企業變更時,原物業企業在業主委員會監督之下,將結余的維修金和維修金檔案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十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擅自收取維修金或擅自提高維修金收費標準的;
2、不按約定或規定繳費時限和辦法,強制一次性提高收費的;
3、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4、擅自改變維修金用途的;
5、不按規定公布維修金明細收支帳目的;
6、擅自減免個別維修金繳交義務人維修金的;
7、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

十五、維修金實行??顚S?,不得挪作他用。維修金為代收代付費用,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從中截取或另行收取手續費。

十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按異產毗鄰房屋維修責任劃分與費用分攤等有關責任劃分規定,從維修金中支出,但因業主和使用人違反房屋有關管理規定,維修費用由業主或使用人個人承擔。

處于保修期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不得使用房屋公共維修金。

十七、業主委員會可與物業管理企業書面約定維修金中日常小修項目與中修以上項目的費用比例和批準使用手續。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未約定或未能達成約定的,維修金的30%用于日常小修項目,70%用于中修以上項目。

日常小修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實際需要開支;中修以上費用的開支,由物業管理企業事先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用款。

十八、維修金不夠支出時,經業主委員會或本棟(梯)50%以上業主書面同意,由本棟(梯)全體業主按各自房屋建筑面積分攤。

十九、物業管理企業應于每個管理年度結束之前,提出下一管理年度的維修金收支預算,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

二十、本辦法實施之前已收取的維修金,從本辦法執行之日起按本辦法進行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二十二、本辦法自二OO一年二月一日起執行。廈門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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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3731 次     2008/8/11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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