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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





(呼房辦發[2006]34號) 

各房地產開發單位,各物業管理企業:

    現將《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用房的建設和使用,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物業管理項目的正常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和《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與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項目中物業管理用房的建設和使用等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用房登記,移交和使用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新建商品房項目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物業管理用房:
(一) 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區,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小區按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提供物業管理用房。
(二) 多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5 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1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坐落的物業管理用房.高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10平方米以下且物業管理用房設置在高層住宅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使用通道。
(三) 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15 萬平方米以上的,為了方便管理,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設置在小區中心區域或小區主出入口附近。
(四)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

第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物業管理用房:
(一) 房屋內墻面應當涂刷內墻涂料,頂棚應當吊頂或涂刷涂料,地面鋪設瓷磚,衛生間墻面應當鋪恬瓷磚并安裝衛生潔具。
(二) 上下水,供電,供暖等應當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三) 小區內配置通訊,有限電視 寬帶等設施的,應當在物業管理用房內預留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第六條 房屋測量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得計入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內,并在房地產平面圖相應的位置上標注:物業管理用房”字樣。

第七條 開發建筑單位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時,應當提供經規劃部門批準并標注物業用房具體位置和面積的規劃詳圖。

第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包括經過規劃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備案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九條 開發建筑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一并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權屬登記薄上予以記載。

第十條 在物業管理用房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用房進行交接驗收:
(一) 雙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標準進行交接驗收.室內設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雙方應當在物業管理用房交接驗收清單上簽字蓋章正式移交,同時開發建設單位將房產登記機關出具的物業管理房登記憑證一并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功能存在問題的,雙方應當約定解決的方法和時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驗收工作。
(二) 雙方辦理正式移交手續后,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情況在小區內公告.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三) 雙方辦理正式移交手續后10日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持物業管理房登記憑證,物業管理用房交接驗收清單和公告證明,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管理項目的,須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可向社區居民委員會移交.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后,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會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時不得對房屋內的裝修進行拆改。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用于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活動,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它用。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理》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呼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件修改內容參考: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規定修改意見》的通知

對《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呼房辦[2006]34號)的修改意見。

 

 

刪除第四條(二)、(三)、(四)款,增加“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具備正常使用功能。為方便業主,便于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位置應設在小區主要出入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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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3601 次     2008/8/1 1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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