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計劃單列市物價局(計委)、建設局(建委)、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物業服務管理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區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建設廳重新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貫徹執行情況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建設廳。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旗縣(區)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各盟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盟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及服務收費標準。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可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盟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盟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盟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簽約方式協商確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確定物業服務費用。具體收費方式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服務范圍協商確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委托方)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采取酬金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一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三條 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用,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收取分攤辦法;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收取分攤辦法;未成立業主大會,又沒有在房屋買賣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收取分攤辦法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積分攤。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按照物業管理企業與保險公司簽定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年保險費按照房屋建筑面積分攤。物業管理企業收費時,應將保險單和保險費發票公示。
房屋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公共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用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不實行浮動。
為物業服務提供的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其維護費用由保修單位負擔,并從相對應的物業服務項目收費金額中扣除。
第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計收,但不得一次性預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業服務費。
第十六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七條 業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交付之日開始交納物業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標準除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統一規定外,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一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 盟市、旗縣(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一)應執行政府指導價而超出政府箱導價標準制定價格的;
(二)擅自設立強制性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四)只收費不服務或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白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建設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5日起執行:原《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收費暫行辦法》(內計費字[2000] 148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執行之前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閱讀:
20405
次
2008/8/1 13: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