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呼房辦[2009]173號 發布單位:房產局
市四區物業辦、各物業企業、業主委員會:
我市物業管理歷經十年發展,物業管理行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成為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產業,2000年以來, 為指導行業健康發展,規范企業行為,呼市房產管理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
隨著《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以及近幾年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我市住宅模式逐漸多元化,對物業管理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前幾年出臺的一些物業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中的部分規定,已經不適應我市目前物業管理發展現狀,因此,呼市物業處依據《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物業服務司法解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物業管理相關規范性文件,逐一進行梳理,對原有的已經過時或與上位法有沖突的規范性文件中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和調整,現將修改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按修改后的管理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規定修改意見
一、廢除《關于新建住宅小區費用收取辦法的通知》(呼房辦發[2008]109號)。
二、對《呼和浩特市商品房住宅維修資金使用細則》(呼房辦發[2008]60號)的修改意見。
(一)第十七條:“維修資金使用提供材料”增加以下內容:
1、業主簽字必須留置聯系電話,管理單位受理報件后,隨機電話抽查,并做出相關記錄。
2、以業主身份提出維修申請的,維修單棟樓每單元維修申請人不少于1人,維修小區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每棟樓申請人不少于2人;申請人提出維修時需出示房本原件,并提供房本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3、公示照片需顯示出小區特征,位置明顯(附遠距、近距照片)。
4、預算金額10萬元以上或涉及隱蔽工程的施工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通知審計部門,審計部門必須到現場實地勘察,勘察記錄隨同審計報告一并提供。
5、預算金額10萬元以上維修項目,建議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居民委員會進行公開招投標選聘施工企業。
(二)增加條款:當物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住宅小區公共、共用設施設備出現緊急情況,急需搶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立即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相關業主,并立即組織實施維修,同時報物業維修資金主管部門備案,其維修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維修資金使用手續按程序補辦。
三、對《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呼房辦[2006]34號)的修改意見。
刪除第四條(二)、(三)、(四)款,增加“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具備正常使用功能。為方便業主,便于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位置應設在小區主要出入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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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10 9: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