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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廢止)





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開發區管理機構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統稱為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建設、規劃、工商、物價、公安、環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常性的物業管理情況通報制度,并加強與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溝通。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進行。

新建物業,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物業管理區域,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本條例實施前,物業管理區域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業主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少于5個,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100個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事項,應當由業主本人根據投票權數簽署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書面意見,由業主代表收集并提交業主大會,作為投票時的表決意見。

第八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業主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告知。

第九條 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后,及時會同街道辦事處,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一般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各1名,業主代表3名?;I備組組長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I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條 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擬定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二)擬定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辦法(草案),業主委員會選舉采取差額選舉的方式,差額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確認業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前,將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7日以上;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務籌備工作。

第十一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實行住宅物業一套房屋計一投票權;非住宅物業每200平方米計一投票權,200平方米以下每一房地產權證計一投票權。單個業主所持的投票權數最高不超過全部投票權數的30%。

單個物業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由5-13人單數組成,其成員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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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695 次     2007/3/20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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