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物業管理企業、各物業管理委員會:
近幾年來,隨著我市對外改革開放步伐的不斷加快,國家安全形勢日益復雜。為維護國家和首都的安全,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需要進入一些小區(包括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小區)進行偵察工作。一些物業管理企業的門衛或保安人員給予了積極配合,但也有一些物業管理企業以種種理由不予配合,阻礙偵察人員進入封閉小區或大樓內,嚴重影響了偵察工作的順利進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需要進入封閉小區執行任務時,經出示警官證后,物業管理企業保安人員應迅速予以放行,不得以請示領導為名,延誤偵察人員的工作時機。
二、物業管理企業在對保安人員進行崗位培訓時,應加強對其國家安全法等方面的教育。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在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年審時,應將其遵守國家安全法的情況作為
考核內容。
三、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的,故意或過失泄露有關國家安全土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