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銀楓家園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
你會“關于開發商是否應向管委會移交小區管理資料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回復如下:
一、《北京市物業管理招投標暫行辦法》(京國土房管物字[2001]258號)(簡稱“辦法”)中明確規定,你會函中提及的移交資料,屬“招投標活動結束后,招標人或原物業管理單位應將下列檔案資料移交給中標企業”的具體內容。
二、根據“辦法”規定,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招標應到區縣房地局備案,內容包括招標項目簡介、招標活動方案和招標書。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或現物業管理單位應配合管委會進行招投標工作,據實向招標人提供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內容應包括:
(一)占地面積;
(二)總房屋建筑面積;
(三)綠地面積;
(四)公共設施設備項目;
(五)小區配套用房項目、建筑面積;
(六)住宅建筑面積及其設施設備項目、品牌;
(七)房屋產權情況。
三、鑒于管委會對房地產專業檔案管理的條件尚不成熟,招標工作完成后,由新接管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有關檔案管理,管委會應負責監督檔案資料的移交。管委會有查閱涉及
全體業主公共權益的設施設備、公共地方資料的權利。
此復。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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