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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市區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及交存辦法





發文單位: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溫政辦〔2007〕150號

發布日期:2007-9-18

執行日期:2007-9-18

鹿城、龍灣、甌海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市房管局等部門關于《溫州市市區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及交存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溫州市市區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及交存辦法

市房管局 市發改委 市財政局 市建設局

  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浙政發(2007)19號)規定,結合溫州市區實際,制定溫州市市區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及交存辦法。

  一、市區房屋建筑安裝工程平均造價。多層住宅(7層及7層以下)1000元/平方米;小高層住宅(8層-18層)1300元/平方米;高層(19層及19層以上)1500元/平方米。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標準確定為:多層為平均造價5%;小高層、高層為平均造價6%.

  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時間界定。本辦法實施之前,建設單位已與業主辦理房屋交付結算手續的,按原有規定的標準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辦法實施之后,未辦理房屋交付結算手續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交存。

  四、拆遷安置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市區拆遷安置房套內面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按市場價(含市場控制價增購的面積、違章面積、增購面積、農業戶增購面積等)增加面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交存。

  五、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方式。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在房屋辦理結算交付時,由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并向業主出具地稅部門提供的浙江省統一收款收據。

  六、物業管理區域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七、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7年9月18日


關鍵字查詢:浙江 溫州

閱讀: 11647 次     2010/9/7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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