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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政發[2007]1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業主交存的專項用于建筑物內共有部分(以下簡稱共有部分)、建筑區劃內共有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與政府代為管理的方式,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的原則,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物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督促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實行業主自主管理。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決定委托政府代為管理以及業主大會未明確業主自主管理的,其專項維修資金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等部門負責本省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六條 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交存的標準為當地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造價的5%至8%。具體比例由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和房屋結構類型確定,報經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七條 出售公有住房,由業主和售房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房改政策規定的比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存儲,??顚S?。


  第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自行交存、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
  新建物業首次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對房價中已包含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再向購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業專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持業主大會決定及書面報告通知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備案。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該物業小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連同有關賬冊一并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以物業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號設分戶賬。


  第十條 收取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使用浙江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業主分戶賬內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的30%時,應當續交專項維修資金。具體續交辦法由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限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除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已明確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外,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由相關業主按照其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房混合物業,其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在相應分戶賬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使用狀況,提出一定時期內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計劃及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并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飿I服務企業根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出實施項目和資金使用預算;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相關業主根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出實施項目使用預
  算;
 ?。ǘm椌S修資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預算,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時應當征求相關業主的意見;
 ?。ㄈ┪飿I服務企業持經審核的資金使用方案和資金使用預算及其他規定材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專項維修資金。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持資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預算,申請劃撥專項維修資金;
 ?。ㄋ模┚S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進行核準,并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申請單位;
 ?。ㄎ澹┕こ炭⒐ず?,憑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專門機構審核的工程決算及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經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核實后撥付應付費用的剩余款項。


  第十六條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其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業主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提出,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ㄒ唬┥婕罢麄€物業區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該區域全體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ǘ┥婕皢未被虿糠治飿I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其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業建筑面積按比例由相關業主分攤。


  第十八條 應當按首期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3-5%設立應急備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電、電梯停運等緊急情況下的維修和更新。
  發生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核實,可直接撥付維修資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按規定及時實施維修和更新的,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


  第十九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ㄒ唬┮婪☉斢山ㄔO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ǘ┮婪☉斢上嚓P專業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ㄈ┮蛉藶閾p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ㄋ模└鶕飿I服務合同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養護費用;
 ?。ㄎ澹┓?、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中明確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m椌S修資金規定的存儲凈利息;
 ?。ǘ├脤m椌S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凈收益;
 ?。ㄈ┪飿I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經營所得,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ㄋ模┕灿性O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ㄎ澹I主委員會或業主自愿籌集交存的款項;
 ?。┢渌匆幎ㄞD入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中當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專項維修資金存款利息實行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內。


  第二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及存儲情況,應當定期與銀行核對,并定期在物業小區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ㄒ唬m椌S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ǘ┌l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ㄈ┢渌嘘P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金額的查詢。


  第二十四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應當持有到期。
  除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出借,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用專項維修資金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二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十七條 物業轉讓時,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移。


  第二十八條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憑證,申請退回本人名下專項維修資金結余金額。并按照以下規定返還:
 ?。ㄒ唬┪飿I分戶賬中個人名下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ǘ┕凶》渴鄯繂挝唤淮娴膶m椌S修資金結余金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作為廉租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并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物業主管部門、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匆勒毡巨k法規定及時核準、撥付專項維修資金,造成損害后果的;
 ?。ǘ┪窗凑毡巨k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專項維修資金流失的;
 ?。ㄈ┙亓?、挪用、侵占專項維修資金的;
 ?。ㄋ模┯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用于銷售的新建獨立非住宅物業,參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專項維修金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建設廳1999年12月27日印發的《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和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物業區域內住宅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的交納、使用、退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比例向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物業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


  第四條 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下同)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還等日常管理工作。已有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的,由該機構負責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修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銷售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
  交納保修金。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辦理權屬初始登記手續前,應當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機構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2%的比例交納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保修費用的保證,并存入按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專戶內。
  建設單位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或者補交保修金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依法給予處。


  第九條 保修金管理機構收取交存保修金時,應當開具省財政廳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保修期限為:
 ?。ㄒ唬┪菝娣浪こ滩坏陀?年;
 ?。ǘ┯蟹浪蟮男l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8年;
 ?。ㄈ┕崤c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ㄋ模╇姎夤芫€、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ㄎ澹┓课萁ㄖ牡鼗こ毯椭黧w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因業主使用不當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物業質量問題,由業主依法承擔相應的維修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物業的保修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
  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在物業交付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物業委托保修協議,明確權利與義務,以及保修費用支付方式。保修協議的示范文本由設區的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訂。


  第十三條 在物業保修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可以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啟動使用保修金:
 ?。ㄒ唬┪飿I交付后,業主發現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
 ?。ǘ┪飿I小區未按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配套設施建設或有關設施不配套的。


  第十四條 出現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同)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維修,其費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因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動用保修金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內足額補存保修金。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保修金及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加強監管;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保修金的建賬和算,每年定期向相關物業小區業主公布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十七條 保修金管理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保修金分賬核算。


  第十八條 保修金管理機構在保證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轉為銀行定期存款,實現增值保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保修金存儲期限為8年。
  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住宅物業交付之日起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小區內予以公示。無異議的,按照前款規定將保修金本金及其銀行存款利息余額退還給建設單位。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或出現其他情形,致使單位不存在的,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余額,轉入同一物業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歇業、破產時,其欠繳的保修金或者應當支付的物業維修費用,納入企業財產清算程序。


  第二十二條 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保修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亓?、挪用、侵占保修金;
 ?。ǘ┪窗凑毡巨k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ㄈ┰诒P藿鹗褂脤徍?、撥付中,故意刁難或者拖延的;
 ?。ㄋ模┢渌婧雎毷?、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其他物業保修金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物業區域內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相關專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物業區域內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建設施工、移交接收、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相關共有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分戶門外配置的給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本辦法所稱相關專業單位是指承擔城市公共服務的給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下同)物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建設施工、移交接收、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物業相關共有設施設備。
  物業相關共有設施設備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安裝)。


  第六條 在物業開發建設過程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從有利于后期物業管理與維護的角度,就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宜向建設單位提出合理性建議,參與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
  建設單位在與生產廠家、安裝單位簽訂設施設備購買(安裝)協議時,應當約定由生產廠家、安裝單位負責接管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技術人員的操作培訓,并督促、協調設設備的生產廠家、設計、施工安裝等單位共同配合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


  第七條 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經相關專業單位、建設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負責管理。同時,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將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會同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款規定負責辦理移交手續;未實施物業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牽頭,參照本辦法前款規定組織辦理移交手續。
  專業單位在接管已交付使用住宅小區時,發現共有設施設備運轉不正?;虼嬖诎踩[患時,應當會同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將設施設備修復正常、消除隱患后,辦理接收管理手續。


  第八條 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有下列情形的,相關專業單位可以不予接收管理:
 ?。ㄒ唬┰O施設備、管線經相關專業單位驗收不合格的;
 ?。ǘυO施設備未約定相應保修期的;
 ?。ㄈ┰O施設備的技術資料不齊全的。
  經建設單位或生產廠家、安裝單位維護、整改后,共有設施設備符合條件的,相關專業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接收管理。


  第九條 相關專業單位在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后,應當及時做好共有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確保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全體業主的正常使用。
  專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維修養護的主要事項和費用支付的標準與方式。


  第十條 專業單位實施共有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應當提前7日公示,告知物業區域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
  專業單位在實施維修、養護、更新改造過程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有部分、其他設施設備的,應當事前公示告知全體業主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廣大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給予配合與支持。
  專業單位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有部位、其他設施設備,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物業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有設施設備,不得改變用途。專業單位認為確需改變共有設施設備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專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予以實施。


  第十二條 相關專業單位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后所發生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費用,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專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由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接收管理。
  具備接收管理條件的,專業單位接收管理不及時,造成物業區域內業主正常生活受到影響或人身安全和財產受到損害的,專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各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關鍵字查詢:浙江

閱讀: 17339 次     2010/2/4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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