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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
  《上虞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虞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保修金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和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的交納、使用、退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按照《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比例向物業主管部門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物業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
  第四條 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專戶存儲、??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局為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保修金的交納、核算、退還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保修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發改局、建管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單位)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保修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新建竣工的用于銷售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保修金。
  第七條 保修金交納標準,按建設單位開發的物業的總建筑面積交存。低層、多層[10-24米(4-9層)]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6元的標準交納,高層建筑、獨立式住宅等按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交納。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手續前,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總平面圖、房屋面積實測報告等證明材料,向市物業主管部門辦理保修金交存手續;經市物業主管部門確認后,開具《住宅物業保修金交存通知書》(附件一);建設單位應當依據該通知要求一次性將保修金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專戶內;憑專戶管理銀行出具的交款憑證,由市物業主管部門開具省財政廳監制的專用票據和《住宅物業保修金交款憑證》(附件二)。
  建設單位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納保修金的,不得辦理權屬初始登記手續。
  第九條 建設單位交存的保修金,自存入以建筑區劃為單位的分戶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保修金存儲期限內,建設單位名稱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和新的營業執照,向市物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保修金分戶的更名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保修期限為:
 ?。ㄒ唬┪菝娣浪こ滩坏陀?年;
 ?。ǘ┯蟹浪蟮男l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8年;
 ?。ㄈ┕崤c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ㄋ模╇姎夤芫€、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ㄎ澹┓课萁ㄖ牡鼗こ毯椭黧w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因業主使用不當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物業質量問題,由業主依法承擔相應的維修責任。
  第十二條 在法定的物業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物業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物業小區未按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配套設施建設或有關設施不配套的,建設單位在接到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同)的保修要求后,在二十四小時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情況屬實的,應在七十二小時內予以維修。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物業的保修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
  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在物業交付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物業委托保修協議,明確權利與義務,以及保修費用支付方式。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持《住宅物業保修金墊支使用申請表》(附件三)、保修金墊支使用計劃和工程預算書等保修金墊支使用方案,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墊支申請;市物業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出具《住宅物業保修金墊支使用通知書》(附件四),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劃轉所需資金的50%至業主委員會指定賬戶中,由業主委員會組織維修。
  工程竣工經相關業主驗收合格后3個工作日內,業主委員會應憑工程決算單、費用結算票據及《住宅物業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單》(附件五)等材料向市物業主管部門進行報結,經決算劃轉墊支資金有剩余的,業主委員會應持《住宅物業保修金墊支使用退還通知書》(附件六)于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的相應分戶中退還余額;劃轉墊支資金有差額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劃轉所需墊支資金的差額部分,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劃轉差額部分。
  第十五條 因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市物業主管部門在保修金動用后3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住宅物業保修金支付通知書》(附件七),在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墊支結清后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住宅物業保修金補存通知書》(附件八),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住宅物業保修金補存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足額補存。
  第十六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保修金的建賬和核算,每年定期向相關物業小區業主公布保修金的交納、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十七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在保證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轉為銀行定期存款,保修金增值收益??顚S?,并與保修金分帳核算。保修金管理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十八條 保修金存儲期限為8年。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保修期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持《住宅物業保修金退還申請表》(附件九),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提出退還已交存保修金余額申請;市物業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物業小區內、《上虞日報》公示(附件十),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物業主管部門出具《住宅物業保修金退還通知單》(附件十一),將該住宅物業的保修金本金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余額退還建設單位。
  第二十條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金全部退還后,建設單位應依法、依約繼續履行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或出現其他情形,致使單位不存在的,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金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余額,轉入同一物業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歇業、破產時,其欠繳的保修金或者應當支付的物業維修費用,納入企業財產清算程序。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交納、補交住宅物業保修金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依法給予處罰。市物業主管部門將該行為記入企業房地產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亓?、挪用、侵占保修金;
 ?。ǘ┪窗凑毡巨k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ㄈ┰诒P藿鹗褂脤徍?、撥付中,故意刁難或者拖延的;
 ?。ㄋ模┢渌婧雎毷?、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委員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委員在申請動用保修金時,弄虛作假并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所有損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后新建的政府投資性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的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參照本辦法執行,交存資金由市財政支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住宅物業保修金交存通知書
  附件二:住宅物業保修金交款憑證
  附件三:住宅物業保修金墊支使用申請表
  附件四:住宅物業保修金墊支使用通知書
  附件五:住宅物業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單
  附件六:住宅物業保修金墊支使用退還通知書
  附件七:住宅物業保修金支付通知書
  附件八:住宅物業保修金補存通知書
  附件九:住宅物業保修金退還申請表
  附件十:住宅物業保修金退還公示
  附件十一:住宅物業保修金退還通知單


關鍵字查詢:浙江 上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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