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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印發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保障住宅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小區內的其他房屋以及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其他房屋,也應一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統一繳存、專戶存儲、??顚S?、業主決策、行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改造和更新。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電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樓內共用的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落水管、電梯、綠地、道路、公共照明設施、垃圾箱(站、房)、消防設施、天線、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環衛、市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依法承擔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不得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與使用。
  泰安市泰山區、岱岳區范圍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物業管理機構承擔具體的管理任務。
  第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標準繳納:
 ?。ㄒ唬┥唐纷≌òㄗ≌^內的其他房屋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其他房屋,下同)購買人,應當按照購房款的3%繳納;
 ?。ǘ┮艳k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商品住宅,其房屋所有權人按當時購房款的3%補交;也可以按建筑面積每年每平方米2元(多層住宅)、3元(高層住宅)補交;
 ?。ㄈ╅_發建設單位自用或租賃的房屋,應按市場價的3%繳納。
  第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歸集。下列情形由房產管理部門委托有關單位代收:
 ?。ㄒ唬┬陆ㄉ唐纷≌?,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
 ?。ǘ┮讶〉梅课菟袡嘧C書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或管理單位代收;
 ?。ㄈ┘Y建設的住宅,由集資建房單位代收。
  第十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與專項維修資金代收單位簽訂代收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保障措施、繳存時限等,代收單位應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前,將代收資金存入指定銀行專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統一使用市財政、市房產管理部門印制的“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查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據。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房產管理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在銀行共同開設賬戶存儲。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先行在銀行開設賬戶,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再與業主委員會共同在銀行開戶。
  專項維修資金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為單位設帳,統收統支,核算到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其利息及其他收益的凈收益轉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
  房屋所有權人轉讓房屋時,業主繳納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宅滅失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房屋所有權人。
  第十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物業管理區域每年公開一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并為業主查詢提供服務,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規定使用:
 ?。ㄒ唬┪飿I管理企業或管理單位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同意后實施,并報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ǘ┚S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驗收、審核工程費用,并將工程費用審核意見予以公示。
 ?。ㄈ┪飿I管理企業或管理單位將工程決算書和業主委員會審核意見等報房產管理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方可辦理工程費用結算手續。
  第十六條 工程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建筑面積比例承擔,記入各業主的賬戶,并由業主委員會以公示等方式通知各業主所分攤的費用。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工程費用。
  第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同意,按業主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續籌。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違反規定挪用、截留、坐支或者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財政部門應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九條 已售公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財政部門管理。資金籌集標準、存儲、使用、監督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非住宅商品房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關鍵字查詢:山東 泰安

閱讀: 11196 次     2010/1/24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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