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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區管理扣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保障性住房小區的日常管理,規范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的居住行為,提升小區服務水平,創造文明、衛生、安全、和諧的居住環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性住房小區內住戶的居住安全、環境衛生和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包括在廉租住房、經濟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宅小區內居住的住戶。

  第三條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保障性住房小區所在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實施本辦法。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在保障性住房小區設立小區管理服務中心,負責本辦法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小區管理服務中心依規對小區住戶的具體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處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第三方機構承擔調查取證工作,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相關單位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在小區內出現以下違規行為時,依照本辦法進行扣分:

 ?。ㄒ唬?輕微違規行為,共12項,每項每次扣3分

  1.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

  2.在公眾地方隨地吐痰、便溺。

  3.攜帶的動物及禽畜隨處便溺,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

  4.制造噪音滋擾,影響他人生活作息。

  5.未經允許,在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綠籬等設施和樹木上吊掛、晾曬物品。

  6在公共場所焚燒紙錢、元寶、柴火或燃點香燭、鞭炮。

  7.未經允許,占用小區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8.擅自接用公共消防水源。

  9.在天臺、平臺搭棚種花、種菜,圍蔽占用公共地方。

  10.踐踏、占用綠地,損毀樹木、園林。

  11.占用梯間平臺、天臺等公共地方堆放垃圾、雜物、廢舊物品等。

  12.亂擺、亂停、亂放機動車輛、單車、殘疾車等車輛,阻礙消防通道。

 ?。ǘ?較嚴重違規行為,共6項,每項每次扣5分

  1.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2.未經允許,擅自在房屋周圍搭建防盜網。

  3.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4.存放、鋪設超房屋負荷物品。

  5.損壞污水管導致污水滲漏,影響他人生活或公共環境衛生。

  6.聚眾賭博。

 ?。ㄈ?嚴重違規行為,共5項,每項每次扣7分

  1.不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人員開展入戶調查及房屋維修工作。

  2.故意損壞或盜竊小區內公、私財物。

  3.廉租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宅以及經濟租賃住房租戶無正當理由欠繳房屋租金3個月以下的。

  4.廉租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宅以及經濟租賃住房租戶無正當理由空置房屋3個月以下的。

  5.高空拋擲可造成危險或人身傷害的物件。

 ?。ㄋ模?非常嚴重違規行為,共6項,每項每次扣20分,

  1.擅自將租住的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2.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租住住房3個月以上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經濟適用住房6個月以上的。

  6.擅自對租住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功能及使用性質的。

  第六條 輕微違規行為項目為預先警告才扣分的項目,較嚴重、嚴重及非常嚴重違規行為項目為即時扣分項目。

  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首次出現輕微違規行為,經調查取證核實后,小區管理服務中心向違規住戶發出《保障性住房小區管理扣分勸告書》,勸導其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并不即時扣分。如住戶拒不改正或再次違規的,將依照本辦法扣分。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出現較嚴重、嚴重或非常嚴重違規行為,經調查取證核實后,小區管理服務中心將即時記錄在案,即時扣分。

  小區管理服務中心向因違規而被扣分的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及其成年家庭成員發出《保障性住房小區管理扣分通知書》,告知并督促其他家庭成員協助違規成員糾正不良行為,培養良好的保障性住房小區行為規范。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如在兩年內累計被扣分數達到20分,承租廉租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宅以及經濟租賃住房的,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將依原租賃合同終止與租戶的房屋租賃關系;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拆遷安置新社區住宅的,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將依原購買合同約定要求其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拆遷安置新社區住宅,收回房屋。住戶須于6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并交出房屋。要求住戶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拆遷安置新社區住宅,退回房價款按原購房價格 (論壇 新聞)每年扣減1%計算。

  第八條 對因違反本辦法規定,在2年內被扣滿20分而被收回房屋的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家庭,1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因違反非常嚴重違規行為而被收回房屋的,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被收回房屋的家庭,如有需要,可向市住房保障辦申請租住臨時中轉房屋,在臨時中轉房屋住滿1年后,按規定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可再行申請。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依照本辦法被扣的分數,由發生違規行為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所扣分數不因住戶家庭成員變化、戶主變更等情況而注銷。有效期內,住戶因故調整房屋的,其記錄在原租住房屋的分數將同時轉移到調整后的房屋。有效期滿后,住戶家庭所扣分數未達到20分的,所扣分數自動核銷。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同時出現多項違規行為時,對其中分數最高的項目進行扣分,并責令立即糾正其違規行為,如不糾正,對不糾正的項目進行追加扣分。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所扣分數累計達15分或有效期內累計扣分達到3次,小區管理服務中心向該住戶家庭發出警告信,列出該戶家庭及其成員的違規行為及所扣分數,并嚴厲提醒該住戶家庭累計更多分數帶來的后果。

  第十二條 小區管理服務中心每季度定期在小區廣告欄或咨詢中心公布小區內各住戶的扣分情況及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應當積極配合小區管理服務中心管理人員或受委托的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第三方機構的取證和處理工作。違規住戶違抗或不配合取證和處理等工作的,情節輕微的,加倍扣分;侮辱、毆打調查取證人員,或以暴力、脅迫等方法阻撓調查取證工作,情節嚴重的,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或要求退回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拆遷安置新社區住宅。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拒絕依照本辦法規定交還房屋的,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可根據房屋合同約定條款要求收回房屋;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堅持拒絕交還房屋的,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清退。

  第十五條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對實施本辦法取得良好成效的小區、集體以及家庭(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ㄒ唬┟績赡暝u選一次保障性住房文明小區,由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給予5000元獎勵,??钣糜谂e辦小區文體、公益活動等。

 ?。ǘV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向兩年內未被扣分的樓宇住戶集體頒發獎狀,并給予該樓宇住戶集體1000元獎勵。

 ?。ㄈV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向兩年內未被扣分的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頒發保障性住房小區文明居住榮譽證書,并在小區內張榜公告。

 ?。ㄋ模V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對主動協助小區管理服務中心維護小區文明、衛生、安全,協助開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等工作,積極投訴和舉報違規行為且投訴、舉報事項屬實的個人或家庭,給予50~200元不等的獎勵。

  第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對小區管理服務中心管理人員的處理如有不滿,可以向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申訴。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在5個工作日內對核實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所作的扣分處理,僅代表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對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違規行為的處理,不代替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對違規行為相關責任的追究。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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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1542 次     2010/1/7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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