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社會各界公開征集《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服務設施清洗翻新管理規定》(草案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市政府《深圳市市容環境提升行動計劃》的要求,市城管局組織起草了市政府規章《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服務設施清洗翻新管理規定》(草案稿)報我辦審查?,F將《規定》(草案稿)予以公布,懇請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來函或通過電子郵件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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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服務設施清洗翻新管理規定》(草案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城市人居環境質量,保持建筑物和公共服務設施整潔、美觀和完好,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清洗翻新。建筑物清洗翻新包括建筑物外立面的清洗翻新和屋頂美化。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指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附屬設施的清洗、粉刷、裝飾、改造。本規定所稱的屋頂美化指保持屋頂潔凈或者采取綠化、噴涂刷新、彩色覆膜、平面屋頂改斜面屋頂(以下簡稱屋頂改造)等方式,裝飾、點綴、改造屋頂,使其達到美觀、協調的環境效果。本規定所稱的公共服務設施清洗翻新指采取清洗、粉刷、修復、更換、拆除等方式,對外觀陳舊以及破損、廢棄的公共服務設施進行整理和修繕,確保設施外表美觀、功能完好。本規定所稱的公共服務設施指為市民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各種公共性、服務性設施,包括交通、郵政電信、教育、文化娛樂、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體育、醫療衛生和商業金融服務設施等。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規定實施的有關工作。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在轄區范圍內負責組織、協調本規定實施的有關工作。住房建設、規劃國土、交通運輸、公安、財政、市場監管、人居環境、安全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規定實施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建筑物和公共服務設施清洗翻新必須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要求。市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筑物清洗翻新的技術指引(以下簡稱《技術指引》),規范和指導全市建筑物清洗翻新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建筑物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整潔有序,支持、配合主管部門實施建筑物和公共服務設施清洗翻新工作,對損害建筑物和公共服務設施整潔有序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清洗翻新
第一節 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
第七條已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建筑物,其外立面清洗翻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并按規定組織清洗或者粉刷。清洗翻新的費用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從物業管理費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八條沒有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建筑物,其外立面清洗翻新由建筑物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對此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一建筑物有多個所有權人的,由建筑物所有權人按照建筑物面積比例負責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的費用。
第九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不確定的,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由建筑物使用人負責。
第十條建筑物外立面應當進行定期清洗翻新,并建立清洗翻新記錄檔案:(一)外立面為玻璃幕墻或金屬板類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二)外立面為裝飾板幕墻、面磚幕墻、涂料等其他材質的,至少每兩年清洗一次;(三)外立面為涂料等其他材質的,超過粉刷合同約定保質期的應當重新粉刷;沒有合同約定的,至少每五年粉刷一次。建筑物清洗翻新記錄檔案應當包含委托清潔服務企業清洗翻新的委托合同或者自行組織清洗翻新的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對建筑物外立面清洗應當符合相關清潔作業的行業標準;(二)對建筑物外立面進行粉刷或者重新裝飾,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深圳市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建筑節能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裝飾材料,在技術和經濟許可的范圍內,優先采用深圳市建筑節能推廣目錄中的材料和技術,并按國家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物外立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清洗翻新:(一)有明顯污跡或者嚴重變色的;(二)表面殘損、脫落或者裝飾材料剝落的;(三)存在亂張貼、亂涂寫的。
第十三條不得在建筑物外側墻體、陽臺及窗口張貼、堆放、懸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不得擅自搭建附著物或其他設施。建筑物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網及空調外機等設施,應當統一規范設置,禁止設置突出陽臺立面范圍的防盜網。
第二節 建筑物屋頂美化
第十四條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建筑物屋頂凈化。鼓勵建筑物屋頂采取綠化、噴涂刷新、彩色覆膜、屋頂改造等方式進行美化。
第十五條 建筑物屋頂美化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確定屋頂美化責任人。
第十六條建筑物屋頂凈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并至少每三個月清洗一次:(一)無堆放雜物和垃圾;(二)無設置天線和各類架空管線;(三)無違法搭建物和廣告牌;(四)屋頂墻體無殘舊或者破損;(五)無其他影響市容景觀的情況。
第十七條建筑物屋頂進行綠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屋頂綠化施工前須做好屋頂承重評估,并對屋面進行防滲補漏處理,按房屋裝修防水驗收規定進行驗收;(二)綠化施工必須保障房屋及各項設施原有功能及安全;滿足屋頂結構安全、屋頂防水、消防、排水、防臺風等要求;(三)綠化設計方案應當與建筑物功能、服務對象相結合,以休息、觀景為主,住宅屋頂不得設計成劇烈運動場地;屋頂綠化空間分隔應采用通透式隔墻,且必須留出消防通道;(四)屋頂綠化不得選用直根系或者強根系品種的植物,避免破壞屋頂結構;(五)屋頂綠化應當做好病蟲害防治,避免滋生蚊蠅、老鼠;不得使用有異味的肥料,不得在屋頂種植蔬菜。
第十八條 屋頂綠化施工單位應當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城市園林綠化企業施工資質。
第十九條區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同一區域或者道路兩側建筑物屋頂的噴涂刷新或者彩色覆膜制定統一色調。建筑物屋頂應當按照區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色調進行噴涂刷新或者彩色覆膜。
第二十條 屋頂改造適用于多層和重要景觀節點地區的建筑,在改造過程中除景觀需要外不得增加原建筑使用面積。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對建筑物屋頂改造的,應當依法經相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節 公共服務設施清洗翻新
第二十二條 公共服務設施的清洗翻新工作由其設置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規范設置,標識應當明顯,并保持整潔完好,確保無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吊掛,設施表面無污漬、無破損和脫落等現象。公共服務設施主體破損的,應當予以更新置換;無使用功能的,應當予以拆除;表面存在亂張貼、亂涂寫、明顯污漬的,應當及時清洗翻新。
第二十四條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進行定期清洗翻新,并建立清洗翻新記錄檔案:(一)表面為玻璃材質的,至少每三個月清洗一次;(二)表面為金屬材質的,至少每六個月清洗一次;(三)表面為水泥材質的,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公共服務設施清洗翻新記錄檔案應當包含委托清潔服務企業清洗翻新的委托合同或者自行組織清洗翻新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對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粉刷,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深圳市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建筑節能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裝飾材料。鼓勵使用新型抗張貼、抗涂寫涂料。
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二十六條遇以下情況,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的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建筑物清洗翻新工作:(一)重大慶典活動;(二)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三)重點區域街景整治營造活動。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和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轄區工作實際,指定建筑物清洗翻新的具體實施部門(以下簡稱“實施部門”)。
第二十八條實施部門應當根據《技術指引》要求,制定組織實施建筑物清洗翻新行動方案。實施部門制定建筑物清洗翻新行動方案時應當充分聽取建筑物所有權人和轄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主要交通干道及軌道交通沿線和重點片區的建筑物清洗翻新行動方案應當報市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九條統一組織實施的建筑物清洗翻新行動補助開支等納入財政預算。建筑物所有權人需要提高建筑物清洗翻新質量標準的,超出財政預算部分的開支由建筑物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十條 已統一完成清洗翻新的建筑物,在定期清洗翻新的周期內可不再重新清洗翻新。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本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從業單位代履行義務,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代履行所需費用根據主管部門與從業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中約定的金額確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沒有對建筑物外立面進行定期清洗翻新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清洗翻新;并按外立面面積每平方米處二十元罰款。沒有建立建筑物刷新記錄檔案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部門責令重新清洗,并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建筑物外立面沒有及時清洗翻新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洗翻新,逾期未清洗翻新的,每處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建筑物外側墻體、陽臺及窗口張貼、堆放、懸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或者擅自搭建附著物或其他設施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清理,并按每處處一千元罰款;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筑物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網及空調外機沒有統一規范設置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設置突出陽臺立面范圍的防盜網,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強制拆除,并按每處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建筑物屋頂凈化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按建筑物屋頂每平方米處一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建筑物屋頂綠化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造成建筑物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選用不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城市園林綠化企業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屋頂綠化施工的,對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筑物屋頂未按照區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色調噴涂刷新或者彩色覆膜,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建筑物屋頂每平方米處一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共服務設施主體破損沒有更新置換或者無使用功能沒有拆除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處處一千元罰款。公共服務設施表面存在亂張貼、亂涂寫、明顯污漬或殘損沒有及時清洗翻新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處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共服務設施沒有進行定期清洗翻新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清洗翻新;并按每處處五千元罰款。
沒有公共服務設施清洗翻新記錄檔案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建筑物外立面和公共服務設施進行清洗翻新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建筑涂料和裝飾材料的,由住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建筑物和公共服務設施清洗翻新工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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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7 9: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