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各機動車停放經營單位:
為加強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定價目錄》、《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0]933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通政發[2007]8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經調查研究,并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南通市物價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財政局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主題詞:印發 停車 收費 辦法 通知
南通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0]933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通政發[2007]8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為機動車(不含輕便、二輪摩托車)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范圍內依法經營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辦法、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實行政府定價停車服務的收費標準;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實行政府指導價停車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
第六條 經營機動車停放的服務單位,對機動車停放按標準實行有償服務收費,并按規定履行服務責任。
第七條 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區域、不同設施等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ㄒ唬┫铝型\嚪帐召M實行政府定價
1、政府投資建造的停車場;
2、公安執法停車場;
3、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置的停車泊位;
4、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配套的停車場。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ǘ┳≌^、商住樓配套并對外經營的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住宅小區、商住樓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在滿足本小區業主車輛停放需求的前提下可對外經營,收取停車服務費,并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停車場所在區域的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ㄈ┓钦顿Y的經營性停車場(以停車場的土地性質確定),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費標準,并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住宅小區和商住樓業主(使用人)的停車服務收費,業主(使用人)已擁有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按補償物業企業管理費用的原則制定;業主(使用人)不擁有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在確保區內道路安全暢通條件下,占用小區公共設施、場地的,按低于本區域內社會停車收費標準、補償物業企業管理費用并考慮占用公共設施應予合理補償的原則制定。收費標準由物業公司、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收入主要用于補償停車管理成本和公共道路、公共場地的維護。
第九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實行招投標的,應在價格規定范圍內競標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應根據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并綜合考慮停車場所的設施設備、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時,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本著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地面停車高于地下停車的原則確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采取計時或計次收費。六橋內占道停車實行計時收費,鼓勵其它各類停車場尤其是繁華區域機動車停車場和停車泊位設置計時裝置,逐步實行計時收費。
第十二條 停車服務收費必須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否則,停車人可拒付停車服務費。
第十三條 停車服務收費統一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在車輛停放和收費地點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或收費公示欄,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及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辦理停車場(含占道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程序:
?。ㄒ唬┩\噲鼋洜I者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并按價格管理權限,將資料送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物價局窗口或區物價局:
1、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停車場的權屬證明、租賃或委托經營的有關材料;
3、消防部門驗收的(地下停車場)合格證明;
4、公安部門核發的停車場從業資格證書;
5、其它停車服務還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ǘ﹥r格主管部門受理后,對機動車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現場勘察,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核定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價格監管,不得有下列不正當收費行為:
1、違反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擅自收取停車服務費;
2、擅自調整收費標準;
3、不公示收費標準或明碼標價不規范;
4、收費不出具票據或票據不合法;
5、其它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
凡有上述行為的,車輛停放者可拒付停車費用,并有權向相關管理部門舉報。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南通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實施,原南通市物價局、交通局、公安局通價服[2004]312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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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0 1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