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政辦[2004]25號
唐山市豐南區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下同)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及唐山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區及建制鎮區域內的商品住宅物業和與其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商品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區建設局負責全區維修資金的統一歸集工作,區財政局負責全區維修資金的核算和監督。
第五條 區財政局在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對存儲維修資金進行專項核算,并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定期向區建設局提供財務報告。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明細帳戶按單幢、單戶住宅設置二級明細帳。
第六條 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收繳標準,初繳按購房款的2%收繳;續繳按業主擁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積收繳,具體標準由業主大會自行決定。
第七條 售房單位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代收的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資金存入維修資金專戶。業主大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的比例代交維修資金。該性質的商品住宅出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權就其代交的維修資金向購房人收取。區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住宅所有權登記時,應當查驗繳存維修資金收據。
第八條 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開始計息,區財政局負責每季度按單戶結算利息。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使用。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需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應自取得收入后5日內,將所得收入移交給區建設局,存入維修資金帳戶。
第九條 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保修期滿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以下簡稱維修),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屬于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條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按照下列原則分攤:
(一)單幢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由該幢商品住宅承擔費用。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以戶為單位對所需費用進行分攤。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的,使用維修資金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據業主的要求或物業的實際情況,提出維修項目,制定維修計劃,報請業主大會同意。
(二)物業管理企業應根據經業主大會批準的維修計劃實施維修。
(三)完成維修后,物業管理企業應將加蓋企業公章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及維修決算報告提交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委托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須經業主委員會簽章批準。
(四)物業管理企業向區建設局申請撥付維修資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1、維修(含維修計劃和預算)方案;
2、業主大會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會議紀要;
3、經業主委員會批準的審計報告。
(五)區建設局審核完畢后,簽發《使用維修資金意見書》,區財政局憑《使用維修資金意見書》三日內撥付相關款項。
(六)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需要大額維修資金時,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業主的要求或物業的實際情況,提出維修項目,制定維修計劃,報請業主大會同意后,可先向區建設局提出預付維修資金的申請,區建設局經審核后,簽發《預付維修資金意見書》,區財政局憑《預付維修資金意見書》三日內撥付相關款項。
第十二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在每年年度末與區財政局核對維修資金帳目,并將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布。業主對公布的維修資金賬目有異議的,有權向業主委員會查詢,并可到區建設局查閱有關備案文件,進行核對。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組織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積比例續繳。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拆遷或其它原因造成商品住宅滅失的,業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注銷房產權證的證明,到區建設局辦理提取其維修資金余額以及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維修資金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10日內到區建設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調整的;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發生變更的;
(三)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的。
第十七條 業主或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資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挪用維修資金或造成維修資金損失的,依照《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獨立的非住宅物業視同住宅物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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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8 19: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