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工作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物[2009]449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京建物〔2009〕449號
關于印發《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工作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廣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社區建設,貫徹落實《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試行)》(京政辦發[2008]54號),現將《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工作方案》示范文本印發給你們,供業主大會制訂管理規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使用。
附件1: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附件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附件3: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工作方案(示范文本)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09年6月20日印發
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為加強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內公共安全、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經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制訂本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
第一章 總則
一、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物業類型:
坐落位置:
建筑物總面積: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
二、本物業區域成立業主大會行使業主關于物業管理事項的共同決定權。
三、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約,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服務機構的物業服務活動,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二章 物業使用和維修
四、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規定。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
[選擇性條款]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陽臺外和窗外不吊掛和晾曬物品,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有礙觀瞻的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五、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損壞綠地、園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在共用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投放,避免遺撒。
六、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不在物業共用部位或違反規定在專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禁止的其它活動;遵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七、業主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實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
八、機動車在本物業區域內行駛應避讓行人,嚴禁鳴喇叭;車輛出入應按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或登記;____________________。
機動車應在規劃的車位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物業區域業主共有的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
[選擇性條款]留出適當數量的訪客車位后,按順序登記分配/輪換分配/以抽簽的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業主應及時對專有部分以內的有可能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發現屬公共維修責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或業主委員會,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十、對異產毗連的物業進行維修,各相關業主應積極協助、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業主應配合物業服務機構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入專有部分以內進行維修,如因該維修而造成物業損壞的,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
十一、人為原因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十二、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機構,并按規定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結構、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因裝飾裝修導致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第三章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十三、業主應當按照管理規約約定或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應進行催繳或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催繳,采取電話、書面和當面等催繳方式。
[選擇性條款]1、欠費____月以上或長期拒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欠費情況;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時,業主應按規定交納水、電、燃氣、供暖等使用費用。
十四、業主如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等特約性服務,應另行支付費用。
十五、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并及時續籌。
十六、業主在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告知新業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規約,并將有關情況于____日內告知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機構。
業主轉讓物業,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十七、業主應自覺遵守本規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規約造成其它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督促其改正。
如限期未改正,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委托物業服務機構依本規約對其提起訴訟。
十八、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物業服務機構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
第五章 附則
十九、本規約如有與進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二十、本規約經第___屆業主大會會議于____年___月___日表決通過,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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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4 9: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