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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業公司無權停電停水停氣





彭琰/《深圳商報》/20101022


    市政府法制辦21日在其官方網站(http://fzj.sz.gov.cn),就市住房和建設局起草了《關于貫徹<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送審稿)(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起草的《若干規定》是對《條例》的細化、解釋和補充規定。

  不得違法搭建建筑物

  當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部分業主隨意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對物業安全造成危害,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度舾梢幎ā芬幎?,物業管理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擅自改變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業委會津貼薪酬由業主大會定

  業主大會活動經費等費用的提取問題一直以來是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發生的主要導火索之一?!稐l例》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業主委員會津貼和執行秘書薪酬,從物業服務費中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為明確該比例,市住建局有關課題組進行專題研討反復論證。

  《若干規定》把選擇權交給了業主大會。課題組認為,該比例由物業管理區域規模、物業類型、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業主人數、業主大會活動頻率等諸多因素共同決定,因此,難以規定統一的提取比例,即使規定了統一的提取比例,實踐中也難以有效實行。在調研中,多數街道辦負責人強烈建議由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提取標準。因此,《若干規定》明確:業主大會應綜合考慮物業管理區域規模、物業服務費標準、業主人數等因素,確定從物業服務費中提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和執行秘書薪酬等費用的標準。

  《若干規定》對業主大會的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和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代表制度等未作出詳盡的規定,擬在修訂后的《指導規則》中再行細化和明確。

  物業公司不得停電停水停氣

  《若干規定》對停車場車輛保管、公用事業收費、物業管理區域的突發公共事件報告等問題作出細化規定。

  《若干規定》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利用物業共有部分設置機動車停放位的,其車位設置、管理、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若干規定》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采用停電、停水、停氣等方式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工作。若違反,則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公司之間交接時鬧糾紛街道辦可出面協調?!度舾梢幎ā诽岢隽私⑽飿I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的具體措施。其中提出,物業服務企業交接發生矛盾糾紛等出現影響物業管理區域穩定和安全的情況,街道辦事處可以召開聯席會議。


閱讀: 8568 次     2010/10/22 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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