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泥/《廈門日報》/20100919
為進一步規范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不包括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加強物業費支出管理,市財政局日前出臺《廈門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物業費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今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物業費將實行定點管理或定額管理兩種方式,在充分保障單位正常運轉需要的同時,嚴格節約財政資金。
根據新出臺的管理辦法,定點管理即由市財政局根據政府采購的有關程序確定五家定點物業公司,并明確物業服務基本內容。市直單位可在定點物業公司中,在已確定的物業費標準范圍內實施二次報價,確定物業費標準最低的物業公司來管理辦公用房,并與之簽訂物業合同;若二次報價的物業費標準一致,則由市直單位通過抽簽方式確定物業公司。
按照規定,定點物業公司將由財政部門每三年確定一次。市直單位對定點物業公司服務內容、服務態度有異議的,可向市財政局下屬的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心反映。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定點物業公司,市財政局將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終止與其簽訂的定點管理合同,并取消其參加市直單位定點物業公司政府采購的資格。
定額管理則是指市直單位自行管理或委托物業公司管理辦公用房,按照市財政局確定的物業費定額標準安排應繳納的管理費用。與非市直單位共同辦公且無法單獨聘請物業公司的;或單體辦公用房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辦公用房,其物業費應實行定額管理。
此外,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市直單位辦公用房物業費應當單獨核算,專項用于與辦公用房物業管理有關的費用支出,不得用于本單位人員發放獎金、補貼等其他支出。在《暫行辦法》下發之前,個別已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且合同期未滿的市直單位,經市財政局審核認可,可繼續擾行原合同。合同期內的物業費按照合同金額予以安排,合同期滿后嚴格按新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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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0 18: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