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珂/《當代生活報》/20100702
2009年11月1日,《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施?!掇k法》實施后,引起了廣泛關注,也出現了一些爭議,其中最突出的是交存標準問題。如已經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小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該適用于哪個標準?昨日,記者從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了解到,為了進一步規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做好新建物業和舊物業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標準的銜接工作,6月29日,該局下發《關于實施<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锻ㄖ芬幎?,在《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未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的房屋,在該通知下發之日前已經交付業主使用的,以棟為單位,可按照20元/㎡的標準交存。
已預交首期資金的物業要公示
據了解,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銀行原本為4家,分別是: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此次下發的《通知》又增加了3家專戶管理銀行,分別為:中國銀行、廣西北部灣銀行以及光大銀行。
同時,《通知》還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名稱進行了更改,由原來的南寧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更名為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對于已預交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在公示交存情況時,要公布哪些信息呢?《通知》明確了,已預交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售樓現場或物業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維修資金交存專用收據(售房單位使用),以及維修資金分戶交存統計表。
以6月29日為界限分不同交存標準
在《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前,有的購房人與開發商簽了購房合同,還未拿到房產證,但是開發商已經交房,這些業主的物業維修資金怎么交呢?《辦法》并沒有明確。
對此,《通知》明確,在《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未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的房屋,在該通知下發之日前已經交付業主使用的,以棟為單位,按照20元/㎡的標準交存,但必須要小區內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否則,按照未配置電梯的55元/㎡;配置電梯的77元/㎡的標準交存。
而對于在《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未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的房屋,在該通知下發之日前未交付業主使用的物業小區,則以棟為單位,按照未配置電梯的55元/㎡;配置電梯的77元/㎡的標準交存。
物業公司不得重復收取維修資金
現實中,在《辦法》實施前,部分小區業主已經向物業公司繳納了物業維修資金,對于這部分維修資金,是應該由物業公司繼續管理還是交給專戶銀行管理呢?《通知》規定,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代管單位應將已歸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統一交存到專戶管理銀行。
同時,《通知》還明確了業主已按《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重復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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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 9: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