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房[2010]305號
駐市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大業主及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做好新建物業和舊物業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標準的銜接工作,根據《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7號,以下簡稱《辦法》)、南寧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實施<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2009]457號),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機構
我局下屬的南寧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已更名為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
二、關于第二批專戶管理銀行
資金中心已委托3家商業銀行作為第二批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具體為:中國銀行、廣西北部灣銀行、中國光大銀行。
三、關于已預交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公示問題
對于已預交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售樓現場或物業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以下材料:
(一)維修資金交存專用收據(售房單位使用);
(二)維修資金分戶交存統計表。
四、關于《辦法》實施前新建物業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問題
(一)在《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未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的房屋,在本通知下發之日前未交付業主使用的,以棟為單位根據《辦法》第十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按照未配置電梯的55元/㎡;配置電梯的77元/㎡的標準交存。
(二)在《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未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的房屋,在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已經交付業主使用的,以棟為單位根據《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按照20元/㎡的標準交存,并應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核原件);
2、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證明材料:(1)《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備案表》或《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印件(核原件),(2)房屋交付使用公告或復印件(核原件);
3、業主收房的簽收材料復印件(核原件)。
4、經專有部分面積占該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按《辦法》第十五條的標準(20元/㎡)交存的書面表決材料原件。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根據《辦法》第十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按照未配置電梯的55元/㎡;配置電梯的77元/㎡的標準交存。
五、關于《辦法》實施前已歸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管理問題
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代管單位應在提交下列材料后,將已歸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統一交存到專戶管理銀行:
(一)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的表決意見原件。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賬目原件。
(三)業主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統計情況表原件。
(四)歸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材料原件(合同、協議等)。
六、業主已按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重復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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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 9: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