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都市報》/20100526
昨日記者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交付與前期物業管理銜接工作,解決居民買房的后顧之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明確商品房交付與前期物業管理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按照這一通知,各地應要求房開企業必須在辦理商品房交付備案后,才能將商品房交付購房人使用。商品房交付后,物業服務企業才能向購房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以確保物業符合交付使用條件。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符合條件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物業服務費應按以下規定執行:對于“精裝修”住房,從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一個月的物業服務費,一個月后可全額收取物業服務費;對于非“精裝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應當給購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時間用于房屋裝修,該期間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全額收取物業服務費,應當按不高于50%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超過該期限后,可全額收取物業服務費,具體比例和期限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據了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這一通知已從即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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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6 9: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