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筑建通[2010]124號
關于轉發《關于明確商品房交付與前期物業管理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縣(市)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了進一步規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與前期物業管理銜接的有關問題,保障業主購房的合法權益,減少物業糾紛的發生?,F將貴州省建設廳下發的《關于明確商房交付與前期物業管理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與我局聯系。
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黔建房通【2010】189號
關于明確商品房交付與前期物業管理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各市(地、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
近年來,隨著我省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購買商品房的居民越來越多,物業管理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是,由于在商品房交付與前期物業管理銜接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達不到條件的房屋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的承接驗收不規范,以及物業收費不規范等等,引發矛盾糾紛。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交付與前期物業管理銜接工作,解決居民買房的后顧之憂,創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貴州省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必須在辦理商品房交付備案后,才能將商品房交付購房人使用。商品房交付后,物業服務企業才能向購房人收取物業服務費。
二、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以確保承接的物業符合交付使用條件。
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
四、按照《貴州省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物業服務費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1.對于“精裝修”住房,從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一個月的物業服務費,一個月后可全額收取物業服務費;
2.對于非“精裝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應當給購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時間用于房屋裝修,該期間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全額收取物業服務費,應當按不高于50%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超過該期限后,可全額收取物業服務費,具體比例和期限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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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6 1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