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莉/《海峽都市報社》/20091016
和多數人都有切身關系的《福建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日前正式出爐。即日起到10月25日前為征求各方意見期。
現行的《福建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閩價房[2007]31號)從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到2010年1月1日將廢止,而舊法實施兩年多來,執行過程中哪些地方容易引起糾紛?哪些地方“令行禁不止”?癥結在哪?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不少人指出,如果新《辦法》對這些問題仍然回避,那么,辦法是變新了,但問題還是老問題,也就是新瓶裝老酒而已。
老問題一:物業開支公示難
新《辦法》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結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同時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質詢。此規定與現行辦法第十六條一致,但記者采訪了解到,很多物業公司根本就沒有公示,有些甚至公示在地下室等不顯眼的位置,業主對此很有意見。
“物業入駐小區三年了,從來不對任何收支進行公示。”湖頭街雙安城的業主抱怨說。據了解,業主之所以對收支明細是否公開十分在意,多是因物業服務質量沒跟上,“公共設施壞了就以沒有維修基金為由不處理,監控癱瘓,管理混亂”,業主不禁要問,我交的物業費花到哪里去了?
對此,物業公司的解答多樣,有的稱財務公開容易引起糾紛,業主眾口難調,有的認為業主不具備財務專業知識,萬一不理解更容易產生矛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福州一家二級資質的物業公司有關人士則說,管理辦法規定了包干制和酬金制兩種形式,但福州目前實行酬金制的物業公司寥寥無幾。“包干制是物業自負盈虧、自主經營,錢花得少不代表服務就好。”
對此,福州有市民提出,賬目公開是物業收費環節的補充,不應僅是簡單的告知,業主也該有權核實,提高物業服務質量。既然此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不到位,新《辦法》是不是應該有相關規定,強制要求物業公司應該公示,并制定相關處罰措施。
老問題二:配套不全 物業費難下浮
新《辦法》意見稿中第十六條規定,物業交付買受人后,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配套設備設施尚未完備的,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適當下浮,具體浮動辦法由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這與現行辦法第十四條一致,但是很多小區的物業費很少有下浮的。
“小區已經交房,但寬帶、有線電視還沒遷入,還經常停水、停電。”三八路一小區業主陳先生無奈地表示,可物業費還要照交。物業費該怎么下???下浮多少?誰說了算?現行辦法里面規定得很籠統。
對一些新開盤的小區,入駐的物業公司也滿腹苦水,“開發商沒安裝該有的配套設施,物業解決不了,業主來找也沒辦法。”福州物業行業資深人士郭先生表示,一些住宅項目的開發單位片面追求投資效益,盡量壓縮配套設施項目,規劃配套項目常拖延實施,先住宅后配套,給入住后的業主造成多方面的不便,無形中給物業管理造成很多無法回避的矛盾和問題。
新《辦法》意見稿中第十六條的規定與現行條文一致,有市民提出,具體浮動辦法市民能通過何種途徑獲知?業主該怎么啟動下浮,并和物業公司達成一致?新《辦法》是不是應該規定得明確點?否則,辦法是變新了,但問題還是老問題。
老問題三: 共用維修費 算成物業成本
“有部電梯近一年不能使用,只有一部勉強能使用”,鰲峰路一小區業主黃先生說,電梯壞了一年多,高層住戶上下極為不方便,多名業主向物業反映多次,物業每次都說馬上就去維修,但之后又說費用不足不予維修。黃先生說,小區同意維修的業主早已經超過三分之二,完全可以動用維修基金,物業卻一直以費用不足為由故意拖延維修。
據悉,根據現行實施辦法,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新《辦法》意見稿中明確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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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6 8: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