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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消防法有六變 受損住戶可向物業公司索賠





《寧波晚報》/20090505


    核心提示:新修訂的《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根據這一規定,如因消防通道被堵造成消防隊救火延誤,受損業主有權向物業公司索賠。 5月4日上午,寧波市消防支隊向社會通報了新修訂的《消防法》的亮點。記者了解到,新修訂的《消防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與11年前頒布實施的舊《消防法》相比,變化頗多。

    物業應維護共用消防設施

    新修訂的《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根據這一規定,如因消防通道被堵造成消防隊救火延誤,受損業主有權向物業公司索賠。

    消防違法直接立案查處

    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處罰,新修訂的《消防法》改變了“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才能處罰”的原有規定,對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單位,消防部門可直接立案查處,有權對危險部位或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對于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處罰決定的,將強制執行。

    違法行為最高罰30萬元

    新修訂的《消防法》對消防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提高了,最高罰款數額可達30萬元,消防部門對違法人員還有了拘留權。即使是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的,也將被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舉辦大型活動應申請許可

    新修訂的《消防法》將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納入《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治安行政許可審查內容,明確了消防安全要求,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等。

    建筑消防設施需年檢

    新修訂的《消防法》規定:“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新修訂的《消防法》還要求單位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消防中介服務機構來檢測消防設施,對于檢測記錄,消防監督部門將不定期抽檢。

    鼓勵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新修訂的《消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馂墓娯熑伪kU;鼓勵保險公司承?;馂墓娯熑伪kU。”據了解,賓館、飯店以及歌舞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購買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后,一旦因火災引發傷亡事故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受害者每人最高賠付額為30萬元。


閱讀: 22500 次     2009/5/7 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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