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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物業管理文摘》(第177期)





公元物業管理文摘
非贏利共享型信息選編   第177期/20120226 公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規動態】 ——日照:物業服務管理辦法征意見 五處作調整
  ——南寧:出臺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物業公司防火很重要
【行業要聞】 ——泉州:住宅小區物業費指導價上調 漲幅最高0.3元/㎡
  ——廣州:規定建筑物表層要定期清洗 費用出自物業費
  ——自貢:出臺物業行業規范 員工胡子首飾都要管
  ——四川:首個小區維修資金緊急使用預案出爐
  ——南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監管今年更嚴格
  ——深圳:實施黑名單制遏違建 小區違建嚴重物業將被降級
  ——南京:不良物業企業信息將上網公布
  ——蚌埠:物業收費新規下月起實行
【數據說話】 ——合肥:物業服務企業將獲財稅獎勵
【物管采風】 ——鐵嶺:高層附近和物管小區首次限放煙花爆竹
【學習平臺】 ——借助律師催收欠費
【業主之聲】 ——濟南:用戶欠交物業費不得被停水
【自由論壇】 ——淺談前期物業管理的法律關系
【案例選編】 ——業主參加小區活動致殘告物管
【法規動態】
日照:物業服務管理辦法征意見 五處作調整
高曉飛/《半島都市報》/20120223
  2011年12月5日,市物價局公布了《日照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討論稿)》,引起來市民們的熱議,不少市民和物業公司紛紛提出建議。近期,日照市物價局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召開了座談會,對相關細則做出了相應的調整,并進行第二次公示。歡迎社會各界在2月28日前提出修改意見??赏ㄟ^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rzwjwlw@163.com或將意見形成書面材料傳真至0633-8788271。
 
南寧:出臺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物業公司防火很重要
《南國早報》/20120223
  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近日下發《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標準》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成立消防安全小組,消防安全小組組長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同時,要制定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安全用電、用氣知識的宣傳教育,每季度對全體物業管理人員進行相關的教育和培訓,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制定所管理區域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行業要聞】
泉州:住宅小區物業費指導價上調 漲幅最高0.3元/㎡
曾小琴/《海峽都市報》/20120131
  昨日,泉州市物價局、泉州市住建局聯合下發《泉州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的通知》相較2009年,新的指導標準最高漲幅為0.3元/平方米。同時,二次裝修垃圾清運費,也從原來的2元/平方米,調至3元/平方米。如要調整收費標準,應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示變動情況,并經雙過半(即業主人數和物業面積)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重新協商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廣州:規定建筑物表層要定期清洗 費用出自物業費
曾雅/《南方日報》/20120220
  由廣州市建委起草的《廣州市人居環境整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正在市建委官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值得關注的是,《意見稿》強調了私人業主對自身樓宇的日常維護責任,要求建(構)筑物外立面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由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按照本市建(構)筑物外立面及附屬設施維護管理辦法進行維護管理。建(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等,每3—5年定期清洗。 
 
自貢:出臺物業行業規范 員工胡子首飾都要管
羅暄 熊強/《華西都市報》/20120210
  最近,自貢市房管局物業管理科、自貢市物業管理協會共同起草《物業公司住宅小區服務管理規范》。據了解,目前,《規范》已大體制定出來,正細化和完善,條款包括“女員工淡妝上崗”、“保安在崗不準睡覺”、“只能戴結婚戒指和手表,不得戴其他飾物”、“男員工隨時清潔面部,不留須或者大鬢角”等細化規定,“在實施之前,我們將在網上征求廣大市民意見。”
 
四川:首個小區維修資金緊急使用預案出爐
《四川日報》/20120202

  1月4日,成華區“圣合苑”小區維修資金緊急使用預案的成功備案,使該小區在發生緊急維修情形時能迅速動用維修資金,此舉成為我省第一個建立維修資金緊急使用預案的小區。該預案最大特點就是將業主的表決過程“前置化”,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可能發生的常態緊急維修情形,通過預案的形式確定下來,先行一次性表決通過。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即可直接啟動預案,一邊施工,一邊申報,這樣既保障了業主利益,又維護了小區和諧,同時也避免了物管公司的墊資難題。

 
南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監管今年更嚴格
朱叢笑/南通網/20120201
  從今年起,南通市房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更加嚴格了。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請資質。未及時申辦資質核定、備案的物業服務企業,不予辦理合同備案等相關手續。通過資質核定及備案,我市對所有本地注冊的物業服務企業和外地進通物業服務企業均建立網絡信用檔案,對企業經營服務行為實行動態監管。
 
深圳:南山區實施黑名單制遏違建 小區違建嚴重物業將被降級
《深圳商報》/20120202
  來自南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的消息:今年南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將實施黑名單制,對參與違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將違建現象嚴重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協助業主非法施工的施工單位、包庇縱容違建的黨政機關人員,列入黑名單,降低物業公司的資質,不予辦理參與違法施工單位的業務手續,將涉嫌違法的單位和個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查處。
 
南京:不良物業企業信息將上網公布
沙文蓉 顧小萍/《南京日報》/20120112
  “南京物業網”開通后,物業公司的不良信息將在網上全部公開,業主可以在這里選到稱心的物管。市住建委日前頒布了《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明確我市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將對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及相關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行為進行全方位記錄,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機制,將企業的信用信息按照“身份信息、業績信息和不良信息”三類記入檔案,并上網公布。
 
蚌埠:物業收費新規下月起實行
余小喬 朱麗/中安在線/20120216
  記者日前從市物價局獲悉,為進一步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物業企業和業主的合法權益,市物價局聯合住建委公布了《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與原《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施細則》相比,該《辦法》在物業服務審批方式、物業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等方面,均做出了相應調整。
 
【數據說話】
合肥:物業服務企業將獲財稅獎勵
房地產時報/20120217
  根據《關于印發合肥市承接產業轉移促進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和《關于印發合肥市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政策兌現程序規定的通知》要求,合肥市將對符合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財政稅費獎勵。根據規定,新設立注冊資金在300萬元以上、從業人數300人以上、當年物業服務面積累計達到40萬平方米的物業服務企業,當年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按其等額標準的50%給予獎勵。
 
 
【物管采風】
鐵嶺:高層附近和物管小區首次限放煙花爆竹
王戈/《遼沈晚報》/20120116
  上周五,記者從我市治安部門獲悉,在今年出臺的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我市今年對升空類煙花爆竹不再特別設置燃放點,但市民應嚴格按照通告中的規定進行燃放。今年的《通告》中新增了在高層建筑和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其中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離25米范圍內;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筑,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學習平臺】
借助律師催收欠費
陳文興 童建炫 林德偉/《現代物業》/2009年3期總第109期

  隨著住宅小區的不斷增多,物業管理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關注。人們在關注保護業主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開始逐步關注對物業管理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狀況。在物業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物業管理者最經常受到侵害的就是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
  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現狀
  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已經成為了小區物業管理的一個普遍現象。筆者曾對福建省福州市、廈門市和漳州市的物業管理現狀進行調查,結果發現80%以上的小區存在著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現象。有的小區的物業管理收費率甚至不到50%。筆者為此專門了解了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成因。發現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服務不到位,而以不交或拖欠物業費進行對抗;二是房地產商遺留下來的房屋質量問題,部分業主將此歸咎于物業管理公司; 三是一部分業主買房后長期不在此居住或出租給他人,忽視或忘記交物業費;四是物業買賣中前業主遺留的物業欠費;五是一些業主以沒錢等為由惡意拖欠物業費等。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無論是基于什么原因,其結果是物業管理公司無法收到預期的物業管理費,其運營資金往往得不到保障,并會因此產生與業主抵觸的心理,影響到正常的物業管理。筆者的調查發現,物業管理公司因業主的拖欠行為往往采取減少物業服務支出、降低服務質量等手段來緩解資金壓力,而這種手段則導致更多的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用,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物業管理者與業主之間的矛盾變得越來越不可調和,最終物業公司和業主的利益都受到了損害。例如,在福州等地方都存在這么一種狀況,那就是因物業管理者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者降低服務質量,業主大會決定另聘物業管理公司,而原物業管理公司則因業主拖欠物業費而拒絕撤離,新物業管理公司無法進駐,從而導致一個小區有兩個物業管理者,但兩個管理者卻都形同虛設,小區極其混亂的現象。
  物業管理者催收物業管理費的做法
  針對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行為,各物業管理者都會采取一些措施,以期保障自己的權利。物業管理者針對業主欠費問題的傳統做法是:首先是找業主進行溝通,通過思想工作來達到目的;其次是通過停水停電等措施來迫使業主妥協;再次是加強服務質量來感動業主;最后是在無奈之下訴諸于法院。
  然而據筆者了解,這些措施卻收效甚微。在筆者調查過程中,有不少物業管理者告訴筆者:對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如果采用思想溝通的方式收效甚微,反而會引起負面效果,那就是在催討過程中往往是雙方互相指責,鬧得不歡而散,矛盾越積越深;而通過停水停電手段又于法無據,因為現在的水費、電費等多數都是采用銀行繳費方式,物業管理者不直接收取,不少業主拖欠的僅僅是物業管理費,而非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者停水停電的行為易受到指責;而對于通過加強服務質量來感動業主的做法,物業管理公司普遍不予以認同。首先物業管理者多數認為自己的管理沒有問題,完全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來進行,業主認為管理不到位是無理取鬧,其次有不少物業管理者則認為是因為業主的欠費而導致物業管理者經費支出困難,繼而導致物業管理質量下降,改進服務質量前提必須是業主交清拖欠的物業費;而對于通過訴諸法院的法律手段來催討物業費,物業管理公司卻都有著許多的無奈——成本太高,得不償失。在福州,有一業主從2004年底開始拖欠某物業管理公司物業費,到2006年3月,共計欠費1,900多元,該物業管理公司一方面因訴訟時效問題,另一方面也為了殺一儆百,就到晉安區法院狀告該業主,該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直到2006年底,判決才下來并生效。判決生效又面臨執行問題,到2007年6月才將該業主拖欠的2005年3月以前的物業費拿到,但2005年3月之后的物業管理費該業主仍繼續拖欠,物業管理公司還得去起訴。而且在這起案件中,物業管理公司希望案件能夠打得漂亮一些,于是聘請專業律師代理。大多數律師一聽說只有2,000元的標的,紛紛退避三舍。人家律師說你物業費糾紛看似簡單,實則不省事,就算按件收費最低一件3,000元律師費,還是吃力不討好的活。一件案件拖一年,只收3,000元律師費,人家干什么不好?而從欠費業主的角度看,就算你按程序全部做下去,輸了官司也就是付你物業費了,談不上什么損失。物業管理公司都只能知難而退,成本太高了。因此,在筆者調查中,多數物業管理公司都認為通過訴訟方式催討物業管理費的做法并不可取。
  由此可見,傳統的催討物業管理費的做法并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這就需要我們尋找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法律途徑。
  催討物業管理費的法律思考
  由于我國的物業管理制度仍然是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各種制度的構建仍處于探索之中,不夠完善。針對物業管理者催收物業費困難的現狀,筆者認為應該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結合現實中的一些有效的做法,逐步完善我國物業管理立法,保障物業管理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筆者經過調查,認為以下幾種做法不妨可以嘗試:
  第一、由物業公司提供相關的物業公司管理范圍及其與業主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將相關欠費業主資料交給律師事務所,授權給律師事務所對相關住宅小區物業費進行催收,由律師事務所派專門律師進行統一催收。這種做法已經在不少地方實行,福州、廈門等地的部分物業管理公司也正采用這種方式,并且普遍反映收效較好。通過律師事務所,利用律師的專業法律知識進行統一催討,多數欠費業主都能在律師的法律說教下交納拖欠物業費,這種做法不僅可以避免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正面沖突,還可以避免物業管理公司對欠費業主逐一催討的繁瑣過程,對物業管理公司來說可以節省時間和催討的費用。利用律師事務所進行催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第二、借鑒美國的一些做法,賦予物業管理者對物業享有法定的優先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我們仍將物業管理者對業主的管理費的請求權與一般的債權等同,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物業管理者是通過提供勞務來獲取報酬的,是一種勞務性質的合同,物業管理者對業主的管理費的請求權應當優先于普通債權得到行使。在美國,各州的區分所有物業產權法規定,如果某一房屋單元的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從到期之日開始,便構成業主協會對欠費業主房屋單元設定的不動產留置權。業主協會所享有的留置權,就像貸款銀行所享有的抵押權一樣,如果欠費業主經過一再催繳,仍拒絕繳納所欠費用,業主協會有權取消被留置品的回贖權,并可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制拍賣業主的房屋單元,并從售房款中優先受償。除了收回全部欠費外,還包括利息、滯納金及小區業主協會因追討欠費所支付的訴訟費及合理的律師費。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嘗試參照美國的做法,制定相關的立法,賦予物業管理者對物業的優先權,當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時,在合理的催討期間,業主仍未交納拖欠物業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請求法院強制拍賣該物業,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三、針對物業買賣無需經過物業管理公司而產生的前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問題,可以規定物業買賣,如果有物業管理的,必須結清物業管理費,否則應當由新舊業主承擔連帶責任?!段飿I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這是明確了業主與承租人對物業費的連帶責任,只要物業在,物業管理公司最后找到業主,總是能收到物業費的。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這也明確了開發商在賣房之前要負擔物業費的責任,而且開發商賣房后業主入住都要到物業公司辦入伙手續,物業公司隨時可以了解物業交易的動態。但是到了二手房交易市場,物業公司可能就會被蒙在鼓里了。買賣物業只要在交易所里就可進行了,不需要你物業公司交接把關。“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向誰交租都是一樣,所以也不一定告訴物業公司說自己承租的物業已經更換主人了。等到物業公司發現了,老業主可能就找不到了。在福州,有個業主的寫字樓雖然天天在出租使用,但就是不交物業費。忍無可忍之下物業管理公司將業主告到了法院,但是當法院來送傳票時,承租人告訴法官上個月業主已將物業賣掉了,前面的老業主已經聯系不上了。法官說如果沒有老業主其他財產的資料,起訴后將來執行也是個難題,還是先撤訴吧!筆者認為,要杜絕這種現象實際是比較容易的,那就是通過立法規定物業買賣必須通知物業管理公司,結清物業管理費,否則新老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做法無論是對買賣雙方還是物業管理公司,都是輕而易舉的事。這樣不僅可以保障物業管理者的利益,而且也可以對新業主的權益起到保障作用,避免此類拖欠糾紛的發生。
  第四、改變訴訟的模式,降低訴訟的成本。訴訟是權利的最后一道保障,所以我們也不應排斥通過訴訟來催收物業管理費的做法。但因為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金額往往較少,而且涉及面較廣,這類糾紛,應盡可能采用簡便程序以有效保障物業管理者的權益。而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并不是以金額的多少來確定,因此,實踐中物業管理者催收物業費的訴訟大多因涉及業主較多而采用普通程序,不能及時地處理糾紛。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嘗試設立小額錢財訴訟程序,盡量簡化程序,減少訴訟成本,以保障物業管理公司的利益。
  總之,針對物業管理公司催收物業管理費的困境,我們應該盡快完善相關的物業立法,以促進物業行業的良性發展。

 
【業主之聲】
濟南:用戶欠交物業費不得被停水
王志/新華網山東頻道/20120128
  《濟南市城市供水條例》近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不得以用戶欠交物業管理費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對用戶的供水。條例規定,供水企業應當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和公安消防部門。
 
【自由論壇】
淺談前期物業管理的法律關系
溫必潛/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20080612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所涉及的主體主要有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和物業買受人,這些主體互相之間分別建立不同的法律關系。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在這一階段中,建設單位要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負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和說明;物業買受人應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作出遵守業主臨時公約的書面承諾;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有關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并依法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物業管理企業應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是物業管理過程中的一個特殊的階段,因此,國家《條例》對此設專章作出規定。但這些規定只是原則的規定,很多具體的問題應當在配套的法規或規章中加以進一步的明確。
  一、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起始和終止時間
  前期物業管理是一個階段性的物業管理,作為“階段”,必然有其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
  對于起始時間,《條例》出臺前各地的法規通常有兩種“說法”,其一是以物業出售時為起始時間(如《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和《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其二是以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為起始時間(如《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
  筆者贊成第二種說法。因為物業管理服務的實施者主要是物業管理企業,只有建設單位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前期物業管理活動才可以開始;反之,如果物業開始出售但建設單位尚未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則因作為物業管理主要主體的物業管理企業尚未介入,前期物業管理實際未能開始?!稐l例》第二十一條正是持這種觀點的。
  對于終止時間,《條例》出臺之前各地的地方法規幾乎是清一色的“說法”,即以業主委員會的成立作為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結束的標志?!稐l例》第二十六條定義了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結束的時間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這是非常準確的,因為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時間與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的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一致的。
  因此,前期物業管理因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而開始,因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而結束。明確這一點很重要,因為這涉及到物業管理各方主體的介入時間,也就是對各方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時間界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二、物業買賣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買賣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兩個不同的合同,它們的主體不同、標的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不同,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物業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建設單位和物業買受人,合同標的是房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建立在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上的權利義務;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合同標的是物業管理服務,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建立在物業管理服務法律關系上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物業買受人應當向建設單位購買房屋,向物業管理企業購買物業管理服務。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設定第三人的權利義務?!稐l例》規定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有代替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購買物業管理服務之嫌,在法理上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在物業買受人、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三者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三個不同的合同:物業管理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確立物業管理企業和建設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以確立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之間的房屋買賣的權利義務;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以確立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買受人之間的物業管理服務的權利義務。這樣,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變得清晰起來了。實際上,廣州、深圳等地也是這樣做的,值得借鑒。
  三、物業買受人與業主
  物業買受人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群體,物業買受人是與建設單位洽談房屋買賣的人,并未成為業主。物業買受人與有購買物業意向的人不同,物業買受人是已經決定購買物業并即將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的人。因此,物業買受人是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主體之一,這也是《條例》對物業買受人做出專條規定,以保護物業買受人合法權益的原因。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因為物業買受人達到一定的條件時就成為業主,因此,《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為了對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進行有效的監督,應當制定一些可行的措施,例如由國家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等;同時,因為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政府主管部門適當介入進行監督是必要的。
  物業買受人與業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物業買受人在何時、什么條件下成為業主?是否交付了購房款就成為業主?如果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付款未足但已入住的情況下,是否為業主?這一系列的問題值得深入探討?!稐l例》第六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是否適用于物業買受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產所有權取得或轉移的條件為“交付”,而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或轉移,則以登記為生效的必要條件。在房屋買賣的實際操作中,物業買受人即使是足額交付了購房款,也未必能馬上進行房屋權屬登記,要經過一段漫長的時間,甚至有些物業因各種原因而無法進行房屋權屬登記。在這段過程中,根據《條例》第六條關于“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的定義,物業買受人因此時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依法不能被認為是業主。這樣一來,物業買受人在其入住后的權利義務在《條例》中找不到規定,而且當入住的物業買受人達到法定人數而他們的房屋權屬證仍未能辦理的情況下,業主大會還是不能成立,不利于對物業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如果把物業買受人統統歸并到“業主”的范圍,則與現行法律規定相矛盾。筆者認為,應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對物業買受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特別規定,以便既與《條例》相銜接,更具有可操性。
 
【案例選編】
業主參加小區活動致殘告物管
 

  案例描述:
  彭女士是南城新×地的業主。
  小區所屬的物業管理公司,于2010年舉行該年度的社區體育節。彭女士作為業主,受邀參加了體育節中的部分項目,但在2010年10月30日,因參加體育節中的“跳房子”項目時意外受傷。
  當時,在小區籃球場上,彭女士參加了其中的“跳房子”比賽,在決賽第三輪階段,彭女士在跳起轉身的過程中,由于雙膝碰撞造成受傷。
  彭女士由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攙扶到場邊休息之后未見好轉,由物業公司派車載回其家中。
  由于疼痛未見好轉,彭女士于17時30分自行到東莞康華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左膝扭傷。2010年11月1日,再次到該院診斷為:左膝外傷,左膝內交叉韌帶撕裂。
  2010年11月2日至2010年11月10日,彭女士到市中醫院住院治療共8天,出院診斷為:中醫:左膝筋傷,氣滯血瘀癥。西醫:1.左膝前交叉韌帶撕裂;2.左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
  彭女士認為,物業公司作為社區體育活動的組織者,沒有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受傷遭受嚴重損失的事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此,彭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59萬元。
  自己組織的社區體育節,原本是個公益活動,并未獲得商業利益,現因業主的意外受傷而成為被告,物業公司表示很委屈。
  物業公司認為,物業提供的活動場地適宜,現場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彭女士的意外發生后,物業有盡到積極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彭女士的行為是屬于比賽之外的“自甘冒險”的個人行為,與物業組織的活動之間沒有任何關系。

 

  法院判決:
  法院受理本案后,彭女士就本次受傷造成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經法院委托,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評定彭女士左膝半月板及左前交叉韌帶損傷,為10級傷殘。
  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物業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首先,物業公司組織彭女士進行有關體育項目的比賽,賽前向彭女士公布了活動安排,彭女士對此予以確認,彭女士也確認活動是按照該活動安排上載明的競賽辦法進行的。
  雖然跳房子項目決賽進行前物業公司沒有向彭女士陳述比賽規則,但彭女士在庭審中表示在預賽的時候有陳述過比賽規則,因為事故發生的時候是決賽,沒有陳述比賽規則,而是直接讓彭女士為其他參賽者示范了活動規則。
  可見,彭女士對于比賽規則是熟悉并知曉的,物業公司作為活動組織者在活動規則的陳述上并不存在過錯。
  其次,從物業公司提交的照片顯示,比賽活動現場情況良好,且彭女士對比賽的場地和環境是否適合比賽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彭女士陳述其是在進行最后一個動作的時候,雙腳夾沙包跳起來轉身兩個膝蓋相撞受傷,并沒有證據顯示彭女士是因為受外力或者其他外在因素對其行動造成影響而受傷。
  綜上,由于彭女士無法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對其受傷存在過錯及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對彭女士主張物業應對其受傷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及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彭女士不服上訴。市中院經過審理維持原判。2012年初,本案判決已經生效。

 
 

閱讀: 15864 次     2012/2/26 2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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