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彭女士是南城新×地的業主。
小區所屬的物業管理公司,于2010年舉行該年度的社區體育節。彭女士作為業主,受邀參加了體育節中的部分項目,但在2010年10月30日,因參加體育節中的“跳房子”項目時意外受傷。
當時,在小區籃球場上,彭女士參加了其中的“跳房子”比賽,在決賽第三輪階段,彭女士在跳起轉身的過程中,由于雙膝碰撞造成受傷。
彭女士由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攙扶到場邊休息之后未見好轉,由物業公司派車載回其家中。
由于疼痛未見好轉,彭女士于17時30分自行到東莞康華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左膝扭傷。2010年11月1日,再次到該院診斷為:左膝外傷,左膝內交叉韌帶撕裂。
2010年11月2日至2010年11月10日,彭女士到市中醫院住院治療共8天,出院診斷為:中醫:左膝筋傷,氣滯血瘀癥。西醫:1.左膝前交叉韌帶撕裂;2.左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
彭女士認為,物業公司作為社區體育活動的組織者,沒有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受傷遭受嚴重損失的事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此,彭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59萬元。
自己組織的社區體育節,原本是個公益活動,并未獲得商業利益,現因業主的意外受傷而成為被告,物業公司表示很委屈。
物業公司認為,物業提供的活動場地適宜,現場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彭女士的意外發生后,物業有盡到積極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彭女士的行為是屬于比賽之外的“自甘冒險”的個人行為,與物業組織的活動之間沒有任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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